从立法意图角度理解自首/谢侃(5)
供述内容所体现出的客观、自然内容与认定事实比照, 不必上升为行
为定性,在获取供述时尽量使用较为客观的词句,从而加以考查即可。
例如一成年个体在餐馆盗窃了一顾客放于身旁凳上的皮包, 后个体自
动投案但称自己认为皮包是无主皮包,便捡走,不是偷, 自己是为了
贪便宜。 此例中司法人员从成年个体应具备之常识可知其在狡辩不知
为有主皮包,且个体的“捡走”认识也不成立, 但却不可据此认定供
述不如实,因为从客观、自然的角度看,个体并不否认提取皮包, 并
使之发生空间转移,最后到自己身上的情况,因而应该认定供述如实。
2、未供述真实身份不应认定为如实供述
在实践工作中,司法人员有时会碰上这样的情况,个体自动投案,
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但却虚构了自己的身份或谎报了他人身份,
最后被司法人员取证核实出真实身份。 对于此情况是否成立供述如实
有二种观点:①为个体供述了自己罪行就满足了供述如实的要求应认
定;②为不供述真实身份不应认定。笔者在此赞成第二种观点。 因为
首先从自首确立的精神看,自首的确立是对个体行为的肯定, 肯定个
体自愿把自己交付于国家权力之下, 肯定个体明知会承受惩罚而主动
为之。而这种惩罚不应单指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 政治权
利的惩罚,实质还包括一种极为重要的惩罚内容:个体名誉权的惩罚。
个体一旦被判有罪,名誉将受巨大损害。 而个体未供出自己真实身份
时,实质可能将名誉惩罚转嫁他人或不存在之主体, 倘若对此也认定
为供述如实确立自首,实与自首肯定内容的精神相违背。 其次从个体
内心来看,不管是基于何原因,而未报真实身份, 个体总是实施逃避
行为,未完全达到改造的目的,与自首确定的改造罪犯精神相背。 再
次从司法解释内容看,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自己”二字此
处不应作狭意理解,不应只包括自然的肉体含义, 还应包括个体作为
人的社会属性含义,即社会成员身份与肉体的结合, 才符合自首制度
的本意。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
谢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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