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再论“诚信原则”——以法哲学和社会学为视角/罗亚海(5)
道德工具论与诚信原则
道德工具论认为“道德自身即具有最高或终极的价值,人生最高的价值或终极的价值在道德之外或者道德之上”[王泽应:《论道德目的论与道德工具论》,原载《苏州铁道师范学院学报(社科版)》[J], 29-33页。]在此,道德只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是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道德往往是对各方利益平稳的理性支持是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经济博弈分析而作的道义上的肯定,道德工具论是对诚信原则的实证法观的肯定。
诚信原则在道德工具论的范畴中,只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通过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达到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经济环境。因此诚信原则之工具论,和利于实现市场交易当事人和整个社会利益和最大化,鼓励人们对功利幸福和物质利益的追求体现了人本主义精神。但工具范畴论也潜伏着道德滑坡,道德堕落的危机。
(三)社会学上的分析——兼论诚信原则的社会控制。
法律科学是强调实践的科学,然“经验是以体现在社会事实中得到实现的。正义就是通过“集体经验在直觉上认识出来的”[ (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和任务》[M],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出版,1984年,第84-85页。],因而我们即要提炼诚信原则之自然法理念,又要将之反作用于社会实践,实现目的论和工具论的统一,实现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使主观风诸于客观,这即是社会控制。在结构主义者的视野中,良好社会控制包涵了文化形式和制度[ (瑞典)汤姆·R·伯恩斯等著,《结构主义的视野——经济与社会的变迁》[M],周长城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第172页。]。
信原则的文化控制。
文化是一定物质条件、制度结构、精神状态综合作用下形成的,对诚信原则的文化控制要求,在全社会树立诚实守信的伦理道理和信仰观信念,使得诚实守信成为人们社会生活的自觉行为和习惯思维。当前各种思潮相互激荡,客观科学,可以作用于实践的文化体系尚未完全确立之时,以诚信原则这一价值标准来为不健全的制度提供指引是相对可取的。
2、信原则的制度控制。
制度控制是正式的制度化控制,即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规定全社会的行为规范,从而对全体社会个体、社会群体、社会组织行为进行调节与制约。诚信原则的制度控制是将诚信落到实处的有效机制。
三、诚信原则法学理念范畴的重构
(一) 诚信原则是保障司法自由裁量权得到正确行使的技术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既保障司法裁量权又有保障该裁量权的适度行使两重功能。当法律存在白地规定型漏洞[法解释学上所谓白地规定型漏洞,指立法者有意识地任由法官对法律规定子以判断决定的法律漏洞,即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法学研究》[J]1994年第2期(总第91期),第24页。]的时候,诚实信用原则将赋予法官按照在该制度的框架下自由裁量的权利。对这种漏洞由法官评价地予以补充,加以具体化。例如,台民法第254条规定:契约当事人一方迟延给付者,他方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限催告其履行,如于期限内不履行时,得解除契约。与此相对应,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同时,诚实引用原则也要求法官对于白地规定型漏洞不能没有原则的进行解释,要按照法律赋予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然含义进行解释,当然也就包含对司法本身诚实信用的义务性要求。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