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罗亚海(11)
(四)、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问题
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是我国民法典草案拟定过程中的焦点,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1、人格权应该独立成编[王利民,《我国民法典人格权制度的构建》,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第19页。]。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符合民法典体系结构的内在逻辑。并且认为传统大陆法系民法典不存在独立的人格权编,本身是有缺陷的;第二,由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人格权自然也应独立成编;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民事立法宝贵经验的总结,认为《民法通则》所制定的体系由于其规定了人格权而具有其他国家的民法典难以比拟的立法成果。第四,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体现了“重视人、关怀人”的民事立法思想。据此,有些民法学者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体现了创新的勇气和魄力。 2、承认人格权应在民法典中的总则中自然人一章中规定,人格权不应独立成编。[《关于制定中国民法典的思考》,载梁慧星著,《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法律出版社 第33页。]
这种观点的支撑重要表现在四方面:第一,人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资格的题中应有之义,没有人格就不是民事主体。第二,人格与人格权的本质联系,人格与人格权相始终,不可须臾分离,人格不消失,人格权不消失。并据此认为世界上的民法均将人格权规定在自然人一章,其法理根据正在于此。第三,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区别在于人格权是存在于主体自身的权利,不是存在人与人之间关系上的权利,只有人格受到侵害时才涉及与他人的关系,但这种关系属于侵权责任关系,属于债权关系,认为这是人格权不应单独设编而与其他物权、债权、亲属、继承并立的法理根据。第四,其他民事权利均可以根据权利人自己的意思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或处分,而人格权是自然人因出生而取得、因死亡而消灭,不能转让、赠与、撤消和抛弃。因而,据此认为,民法总则中的法律行为、代理、时效、期间、期日,不能适用人格权,而人格权的独立成编的话,那么总则中的相关制定如何用人格权,从而破坏了民法典内部的逻辑体系。
但是,一部民法典是否科学、进步,取决于它是否符合基本法理,取决它的逻辑体系的严谨。因而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取决于独立成编是否会影响法典逻辑体系的严谨性。[刘铁光、杨彦增,人格权部分问题探讨,法律教育网。]由于人格权在民法典的规定将直接影响到人格权在中国的发展,在我国民法典的起草中,要充分考虑民法典中人格权独立成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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