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罗亚海(12)
四、人格权之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一)民法典制定的必要性
“民法典的编纂并不是私法发展的结束,而是法律长期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某些价值评价被暂时明文规定下来。”[ R·科尼特尔:《罗马法与民法的法典化》,载《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0页。]“对于法典编纂而言,政治因素必定是重要的,当法典问世之时,也必定有适当的政治环境。”[ [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页。]于是否制定民法典的问题,学界所持意见未尽一致。有赞同者,亦有反对者。其中,对民法典持肯定立场者的论据主要为:1、民法典有其自身独具的优越性。民法典以立法者具有完备理性为理论预设,强调民法规范的完整详尽和体系的统一严密。从而为现实中人们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者裁度案件提供具体、便于操作的准则和依据。以便有助于人们形成对未来生活的合理预期和保障法制的统一和社会的公正。2、我国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需要民法典的支撑。日趋复杂和多样的公民和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关系,必须有更完善的民事法律制度与之相适应。原有的民法通则统帅各单行法的法律体系暴露出许多无法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不能满足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的要求,因而需要借鉴别国经验,丰富和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3、我国已形成的立法传统是选择法典化的实践基础。中国近现代一直都在坚持一种取法大陆法系、践行法典化的立法趋向。所有这些都为制定民法典提供了良好的示范和基础。4、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为我们制定民法典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有学者则通过分析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现状,认为“现在世界上已有113个国家有民法典。……即使实行判例法制度的美国和加拿大,也有若干个州制定了自己的民法典,如加利福尼亚民法典和魁北克民法典。可见,制定民法典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共同经验。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当然也应通过制定民法典来实现。” 而对民法典编纂持反对态度者则认为,法典封闭、完备的体系使其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对于未来民事生活的适应性,有时反而会阻滞和妨碍社会经济的发展,应注意吸收英美判例法的经验,赋予法官适度的自由裁量权。还有一种意见认为,维持现行的民法通则统摄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完全可以应对民事生活的新变化,通过不断完善现行民事法律制度可以起到同制定法典同样的法律效果,且不受法典封闭体系的限制,更富有灵活性。 综观学界观点,赞成制定民法典已成为多数学者认同的基本观点,也是我国立法机关所坚持的立法思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将“在民法商法方面,要加快物权法的起草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明确确立为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任务 。[王利明 《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的必要性》中国民商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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