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罗亚海(13)
(二)、民法典的立法模式选择
在我国学者和立法机关讨论民法典的过程中,民法典究应采纳何种模式是争论极其激烈的一个十分关键的问题。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专家学者们形成了各自不同的立法思路。概言之,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包括下述几种:其一、松散式、邦联式。 该种模式不赞成高度的抽象化和体系化,而主张以现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规范和即将出台的物权法为基础,进行整合编纂形成民法典。法典中各个部分相对独立,体系结构较为松散。其二、法国式。法国民法典是以罗马法法学阶梯的体例(即人法、物法和诉讼的三编制结构)为蓝本,并结合诉讼法独立化的趋势将诉讼排除于民法之外而形成的法典。其基本结构为人、财产、财产取得方法。赞同我国立法采纳法国式的学者将民法分为人身关系法(又分设自然人法、亲属法、法人法和继承法四编)和财产关系法(又分设物权法、债权法总则、合同、知识产权法四编);同时在法典前设序编,规定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等内容;在法典后设一附编,规定国际私法。其三、德国式。 该说主张应以德国的五编制体例(即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和德国的概念体系作为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概念体系为基础,并吸纳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已有民事立法的经验,编排我国民法典的内容。
(三)有关人格权与民法典的结论
通过有关的讨论,不论中国民法典选择何种模式,都不能是对所采用模式的机械照办照抄,必须在采纳的基础上进行创新,都必须对以下结论给予深思:
1、人格权应该成为民法典的重要内容
虽然也有观点对将人格权写进民法典持反对意见,认为人格权应该由宪法进行规定,写进民法典是对人格权的“降格”。但是我们认为对宪法规定的人格权只有写进民法典,才能对人格权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救济途径。而且通过对人格权发展历史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人格权虽然由宪法进行规定,但是,自从人格权从古罗马诞生以来,其每一步都同民法的发展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虽然法国民法点在最初鲜有对人格权的规定,但在后来的修改中,将又将合伙、法人、联合组织及其国家纳入到民法主体的范畴中,虽然德国民法典对人格权持消极的态度,但是实在德国民法典中,法人人格权诞生。人格权成为一部现代民法典的应有部分
2、人格权独立成篇
对于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篇有过太多的争论,在争论中,认为不应独立成篇的观点认为,人格权作是为民事主体必须包含的内容,其同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并且在各国并没有将人格权单列的先例。而主张独立成篇的观点则认为人格权可以成为一项民事权利,可以成为一项与人格相分离的民事权利。只有当人格权在立法上被确认为一项民事权利以后,才能够成为侵权法保障的对象。民法才能真正的为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充分救济。同时,作为人格权在民法通则中进行规定是一项伟大的创造,因此作为民法典的两项基本权利,应该同物权具有相同的地位,物权可以单列,人格权就应该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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