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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罗亚海(14)
3、人格权和财产权同等重要。关于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关系问题的争论主要体现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上:其一、人格权优位说,其意指在安排民法典的体例时,应当将人格权置于比物权、债权等财产权优先的位置。其二、财产权和人格权同等地位说。为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不应以所谓的重要性为标准来安排人格权和财产权的顺序,只能以法律自在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为标准。第一种观点认为现代民法应当充分尊重人的生命、自由等基本权利,体现对市民社会中人的终极关怀,从而将人格权这一相对于财产权更为基础、更为重要的权利放在民法典的突出位置。虽然说第一种观点对人格权的充分尊重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有一个问题值得思考:在同一法规法典中,前面规定的内容就一定比后面规定的内容重要吗?如果在实际的法规制定中真是如此的话,那么也是人的惯性思维。客观的情况应该是在同一部法规(法典)中的规定是同一位阶的,因此其相关规范的客体也应该是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此认为将人格权放到前面,就能够体现对人格权更有力的保护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因此,对待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关系问题正确的看法应该是财产权同人格权同等重要,关于物权同人格权的顺序问题不应给予太多的关注,以符合民法典体系的和逻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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