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罗亚海(6)
在英国,人格权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对侵犯人身权的行为规定上:(1)殴打与恐吓,(2)非法拘禁。规定在车内、屋内、监狱内、城市与街道都可以实现对人的拘禁。而且规定,这种拘禁既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精神上的。(3)诋毁与诽谤。通过这一规定,对公民的名誉、身体、生命健康进行了保护。
(二)人格权在我国的发展
人格权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变化与丰富,对人格权的保障也是在历史的进步中发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通过对我国人格权历史的认识、现状的把握来探求未来我国人格权发展的方向。
1、诸法合体,义务本位的封建社会
古代中国,历经了一个漫长的封建专制时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完备的专制权力体系极大地压缩了中国人格权的生存空间,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充斥着皇权、君权和特权,只有星星点点的人权与人格权思想的火花与原始、朴素的人格权意识。也只有在秦朝的名籍制度中对姓名权作了规定,这好象是我国古代的法律法规的第一次关于人格权作出的规定。这些原始而朴素的人权思想与人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封建专制权力的恣意扩张,减弱了封建专制权力的残酷性,在客观上给予了劳动人民以一定的人性关怀,维护了劳动人民的利益。
体现人本主义色彩的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而“仁者,人也”,主张“仁爱”,强调“爱人”。儒家的经典著作《论语》就有162处讲“人”,48处讲“民”,加上“民人”,二字连用,有多达211处讲到“人”和“民”。《论语。乡党》记述了一个故事,有一次孔子在朝供职,听说家里马厩失火,便匆忙退朝,而回到家里,开口的第一句话是问:“伤人乎?”,“不问马。”可见孔子是关心人、尊重人的,表示对人的生命的尊敬,“人命关天”,把人的性命看得比金钱、财富更重要,对人的命运与生活的关心甚至超过了对神的关心,对鬼神孔子是敬而远之的,认为“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他提倡已所不欲,勿施于人,推已及人,平等待人。对待奴隶,西方的柏拉图把他们当成“会说话的工具”而孔子主张对他们“齐之以礼”,把他们当人看待。因此,在这种“仁爱”思想的指导下,儒家反反复复地告诫、劝说帝王君主们要“克已”、“修身养性”,要“修己以安百姓”。不厌其烦地要帝王君主们明白“君轻民重”的道理,在人民、社会与君王三者之中“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尽心下》](),所以帝王君主们要想天下太平,长期统治下去,就要爱民、利民、亲民,“以民为天”,“天子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 《荀子·大略》],“乐民之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之忧者,民亦忧其忧。乐以天下,忧以天下,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梁惠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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