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罗亚海(8)
1949年,新中国成立,结束了中国任人宰割、备受欺凌的历史,实现了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人民民主。中国人民成了自己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开始主宰自己的命运,获得了当家作主的权利,生存权有了根本的保障,这是中国人权的巨大进步,为中国人权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1949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共同纲领》,《纲领》明确规定,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废除帝国主义在中国享有的一切特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1954年全国人民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对人民的权利做了详细而系统规定。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权,“各民族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有居住和迁徙的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各种自由权利以及“有劳动的权利”、“有休息的权利”、“有受教育的权利”等等。但是在者之后,由于极左思潮开始泛滥,频繁的政治运动,特别是反右、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给人格权以致命的践踏,反右造成大批知识分子因言论受到迫害,大跃进造成的大饥荒,使数以千万计的人死于非命,在文革中,大批党的干部、知识分子受到非人的迫害,人格权变的体无完肤。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在思想上、理论上进行了拨乱反正,提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批冤假错案得到纠正和平反,政治身份歧视制度被废除,人格权的发展步入春天:
一是生存权、发展权获得了根本的改善。 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把解决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问题放在首位,作为自己的头等大事和最紧迫感任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从而基本解决了十几亿人口的吃饭、穿衣问题。用7%的世界耕地面积,养活了占世界人口22%的人口。目前,中国人民生活水平已接近世界平均水平,人民的寿命和健康水平也有了很大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实现了从贫困到温饱再从温饱到小康的两次历史性跨越。 二是公民的政治权利进一步扩大。 我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现有代表都是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代表都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随着城乡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建立,广大城乡人民按照民主原则组织起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直接民主,基层民主建设成效显著,城乡人民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更充分的实现。 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宗教信仰自由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反对逼供信,严格禁止酷刑;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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