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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格权的发展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罗亚海(9)
三是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有了切实的保障。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第一次使全体劳动者获得在经济上平等发展的权利。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使公民的财产权得到了宪法的承认与保护,即便是国家或政府也不得随意剥夺,只能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城乡居民都能享有劳动权、失业救济权和生活保障权。截止1999年底,失业保险覆盖面达9912万人,共救济失业人员1500多万人,同时还帮助750多万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除部分企业职工仍然由企业负担退休费用外,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达9433万人,职工覆盖面为84%。全国668个城市和1638个县城都建立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有200多万贫困居民受益。
  中共十六大后,新任执政党领袖首先向社会公众表达了尊重宪法、依法治国的决心,重申了执政党向人民和全世界表示的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郑重诺言,2004年3月14日,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顺利通过宪法修正案草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被庄严地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的人格权保障事业即将迎来新的大发展机遇。

三、从人格权发展历史的角度来看民法典的有关问题
(一)、人格、人格权与权利能力关系问题
人格由被认识的人之为人的那些属性或性质,例如生命、健康、身体、名誉等构成因而人格是自然人作为人应具有的东西,无论在哪个社会、哪个时代或者说,自从被称其为人时,就具有人格,至于人的人格受不受保护或者说哪些人的人格受保护,却是一个社会制度层面上的问题。而在人格的保护的问题上,却涉及到人格作为一种权利看待的问题,或者说当把人格纳入到法律范畴时,再谈人格问题就已经是一个人格权的问题。[刘铁光、杨彦增,《人格权部分问题探讨》,法律教育网。]。人格是人成为其为人的一种彼此相互独立的状态或者倾向,是社会对人的一种赋予,乃是现代“人”所应有之义,是人的自然范畴。因而人格权就是因为社会对人格的保护而产生的一个法律、制度上的范畴,正因为如此,人格权是对人格所应该具有的具体内容的保护。人格具体内容的实际范畴,就是人格权所要保护的应然范围。权利能力是一个法律层面上的概念,是人们从事某中法定活动的能力或者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因而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因法律的赋予而具有这种资格。在奴隶社会的奴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也就没有民事主体资格,因而民事权利能力因民事主体资格是同一概念。而人格权不一样,它所解决人之为其人所具有的权利,它所认定的不是一个主体资格的问题,而是对人格所具有属性的具体保护。人格是一种自然范畴。因而,人格是人为其人所具有的属性的总和,这些属性不是在每个国家、每个时代都受法律保护的,比如人从其被称为人的那个时代起,人就具有人格,而人格是否受保护则是随着进步和发展才出现的,人格权则是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从法律上对人格加以保护的问题。而权利能力则是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问题。因人格、人格权与权利能力不是一个层面的范畴,而作为保护权利为己任的民法典理所当然地应对人格权加以规定。[刘铁光、杨彦增,《人格权部分问题探讨》,法律教育网。] (二)、法人人格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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