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从法律援助制度的视维分析/罗亚海(6)
3. 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多渠道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体制
《法律援助条例》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 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 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法律援助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国的法律援助经费主要应由各级政府财政保障。但同时法律援助也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广泛募集国内外资金,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是弥补国家各项财政对法律援助事业投入不足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所以,笔者建议我国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社会捐赠和行业奉献为辅”的各种渠道和多种募集方式筹资的法律援助经费来源体制。
4.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
法律援助专职队伍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实施力量。要加强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严把进人关,努力提高队伍的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法律援助年义务量,将是否完成法律援助年义务量与年检注册挂钩,并作为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终考评的一项标准。要积极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必须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业务上要接受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要采取措施保证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
(三) 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人文关怀力度,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西方法律援助制度和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方面经过了漫长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健全和发展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加强对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力度,我国除了对内改革之外,还应该密切关注国外相关制度的发展动态,并积极和国际社会合作,汲取适合我国国庆的先进经验以为我用,以求尽快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理论体系,为弱势群体法律保护提供科学依据与理论指导。
对弱势群体进行人文关怀首先应该利用各种宣传渠道更新观点,营造气氛,唤起公众对弱势群体问题的关心和重视;其次,要合理调动各种资源,包括文化资源,、人力资源和经济资源等,为各项活动的开展提供资源保证;再者,还应当构建人文关怀网,倡导和鼓励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各种行业协会、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和宗教团体等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到关怀弱势群体的活动中来;最后,还应注意对弱势群体进行人文关怀的几个误区,如只注意宏观关怀,把关怀理解为怜悯等。查尔斯.霍顿.库利曾指出“怜悯常常是廉价的,被怜悯的人往往觉得受到了侮辱自尊心受到了无情的打击”[查尔斯•霍顿.库利著:《人类本性和社会秩序》[M],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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