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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何宁湘(10)
  2、被答辩人要求组织申诉当事人双方进行质证无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关于申诉处理程序中都未规定质证程序,故被答辩人无权提出质证要求,答辩人也无义务组织质证。况且答辩人在收到被答辩人申诉后,详细收集、了解被答辩人的申诉理由,并责令机电学校将有关材料报给答辩人。因该申诉涉及人事辞退发生的争议,答辩人下属的法规处会同人事处还向机电学校的股东之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了解情况。该《申诉处理决定书》是在全面调查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的,答辩人作出此决定程序完全合法。
  二、答辩人作出《诉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实体上完全合法。
  2 005年4月,被答辩人因奖金津贴等有关问题与机电学校发生矛盾后,没有采取合理方法,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反而丢下等待其上课的学生,在校领导没有准假的情况下强行请假,擅离职守。后又在校园中张贴大字报,在校内外散发和张贴诋毁学校的传单,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给学校造成了一定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五)项的规定。
  机电学校属改制后的股份制事业法人中等职业学校,并成立了校董事会,学校独立承担责任。根据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二条关于教师的管理(一)项规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及依法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教师法》及相火法规的规定,对本校的教师工作进行自主管理。对教师的聘任,考核、奖惩、培训等进行自主管理”。国务院国发[2002]16号决定和《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也提出,“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学校有权自主聘任教师。该校辞退被答辩人通过了校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并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给予了其离职补偿金及经济补助,被答辩人也于2005年12月8口签字领走了这些费用。学校辞退被答辩人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在全面调查核实上述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维持学校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实体完全合法。
  三、被答辩人就不服《申诉处理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于法无据。
  《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关于教师申诉(三)项规定:“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杈、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答辩人申诉的内容是有关人事辞退等人事争议,既不属于人身权,也不属于财产权,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同时本案争议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的规定。故答辩人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被答辩人无权对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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