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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何宁湘(12)

  二、四川省教育厅是否具有作出教师申诉处理决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的“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规定,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师申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职权是我国基本法律直接赋予的、直接规定的。
  这一法律规定的是教育行政机关对教师申诉的主管。而具体个案由哪级教育行政机关受理,则是对教师申诉案件的管辖问题。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下地方”到四川省,并由四川省教育厅审批,故肖坤华的教师申诉理应由四川省教育厅管辖。

  三、教育行政机关超过《教师法》规定的30日作出处理是否属于程序违法。
  首先,“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法条使用的是“应当”、“三十日内”等刚性表述,即为法律强制性规定。
  其次,“三十日内”是法律规定的期间。期间属于时效法律制度范畴,是指从一个时间的某一特定的点到另一特定的点所经过的时间。说到期间,必然要确立期间的起算点(日),以及期间的长短,没有起算点的期间是没有意义,期间就无法被确认。我国法律所称的期间,一律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的小时即时开始计算;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予以计算,而从次日零时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结束后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据此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三十八条有“受理教师申诉案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诉书的次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教师法》第三十九条使用的是“接到申诉”,四川省地方法规直接规定为“收到申诉日”,地方法规保持了与基本法的一致性,即教育行政机关收到教师申诉书的第二日(即次日)为法律规定的作出处理的30日期间的起算点。而在本案肖坤华于2006年1月10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交了《教师申诉书》,依照法律规定,2006年1月11日即是本案四川省教育厅对肖坤华老师申诉作出处理的法定期间的起算点。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法》并未规定教育行政机关享有确定“受理日”的职权。因此,四川省教育厅在收到肖坤华《教师申诉书》后的一个多月,以自定的2006年2月6日为受理肖坤华教师申诉的“受理日”是不合法的。然而肖坤华在2006年3月21日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这就意味着,即使按四川省教育厅的“受理日”计算,也超过了法定30日期限,即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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