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何宁湘(14)
显然,四川省教育厅作出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五、四川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错误。
四川省教育厅当庭陈述并被审判长归纳,其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有二:1、肖坤华请“霸王假”实际旷工4.5天;2、肖坤华思想上存在问题,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反映情况,维护学校声誉,不应当(到主管局)告状,更不应当采用“文革方式,贴大字报,小字报”。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有“连续旷日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或严重违反其它劳动纪律经教育不改的;”、“而又不够开除处分者,单位可以辞退”。显然这一规定与《劳动法》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即不论是适用《劳动法》,还是适用《暂行办法》,凭借旷工4.5天作出辞退决定是违法的。四川省教育厅将肖坤华向主管局反映情况的告状行为视为如同“文革”一样的恶行,是“思想上有问题”。从法律角度上讲,肖坤华写材料书面反映情况的行为并未违法也不违纪,更不属于四川省教育厅、学校少数人指控的“四大”行为,而即使肖坤华的“告状”行为是“思想上有问题,不恰当行为”,按照《暂行办法》、《劳动法》也没有以“思想上有问题”为辞退法定事由的。(这里暂且不讨论,我国刑法也不承认思想犯罪,况且也仅仅是你占据学校领导位置的少数人认为的“思想有问题”的说法)
另外,四川省教育厅当庭陈述“教育厅只对该事件的程序合法与否做出裁定。省教育厅只有权利审核学校对聘任、辞退教职工的程序是否合理”显然没有对本案事实进行核实与认定。第三,肖坤华已当庭指出四川省教育厅处理决定所依据学校的提供的照片上本身就存在着明显的伪造疑点。
因此,学校辞退决定,四川省教育厅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均认定事实错误,辞退与维持辞退决定于法无据,无证据支持。
六、法律赋予教育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的职权范围。
在庭审中,四川省教育厅与学校一方面辨称,教师申诉处理非行政行为,肖坤华应当作劳动争议仲裁或依据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提起人事争议。另一方面又辩称“教育厅只对该事件的程序合法与否做出裁定。省教育厅只有权利审核学校对聘任、辞退教职工的程序是否合理,而不能决定学校的辞退工作”,这种辩称根本不能成立,且也自相矛盾。教师申诉是一项法律赋予的法定行政申诉。教师申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专门的、非常重要的申诉权利,它是教师对不服学校或教育机构行政决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救济,教育行政机关应对教师申诉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均应全面审查这是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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