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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何宁湘(15)
  审视《教师法》第39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师可以提起申诉的条件是学校、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教师合法权益包括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如果说受理申诉的机关只审查程序是否合法,那么就意味着,如果出现学校在程序上合法,但实体上不合法的情形时,教师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此时老师申诉实际上成为了一个摆设。对于这一点,本案学校辞退肖坤华就是最好例证。辞退肖坤华就要召开工会会议,而肖坤会是工会委员,因此就必须先将肖坤华的工会委员拿掉,自然在学校少数人授意下召开了会议先选掉肖坤华,然后接着开职代会来通过辞退决定,显然学校少数领导人是借所谓的“程序合法”来达到打击报复肖坤华之目的。
  如果说《教师法》第39条规定得还比较原则,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二)行政机关对属于其管辖的教师申诉案件,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诉人。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中的“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规定就十分具体明确了。“全面调查核实”规定了教育行政机关处理教师申诉应当“依法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责令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的准则、方法与要求。由此可见,“全面调查核实”既是教育行政机关的权利,也是义务,教育行政机关必须全面遵守与贯彻执行。因此,四川省教育厅所称的“教育厅只对该事件的程序合法与否做出裁定。省教育厅只有权利审核学校对聘任、辞退教职工的程序是否合理,而不能决定学校的辞退工作”不仅仅推卸责任,也是一种违法行为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错误意识。

  七、是提出人事争议?还是提出行政诉讼?
  四川省教育厅在答辩时,辩称“《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关于教师申诉(三)项规定:“其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杈、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申诉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答辩人申诉的内容是有关人事辞退等人事争议,既不属于人身权,也不属于财产权,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同时本案争议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的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第二章行政复议范围第六条的规定。故答辩人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被答辩人无权对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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