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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何宁湘(16)
  不论作为四川省内的最高教育机关,还是其工作人员,不应当这么不懂法,这么法盲。因此只能认为,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育厅的这点答辩,实质上这是混淆法律关系的诡辩伎俩。如果说是法盲,只需去上一下普法班就行了,但对于诉讼中的诡辩,必须给予批驳。在本案庭中,四川省教育厅的两代理人(一是工作人员赵颖,二是×××),已承认教育机构有权受理教师申诉,换句话说,教师依据《教师法》有向教育行政机关提起教师申诉的权利。另一方面,其答辩状以及法庭上都说,肖坤华应提起人事争议仲裁,换句话说,对于学校的辞退决定还有一条人事争议仲裁的路可走,肖坤华就有提起人事争议仲裁或人事争议诉讼的两条路可走。也就是说,对于学校辞退决定不服,肖坤华有两条救济途径可走,一是教师申诉,二是人事争议。那么究竟走那条路,自然由肖坤华决定,即法律规定了两种维权方式,由肖坤华来选择,省教育厅无权干涉。故其答辩是站不住脚的。
  随便指出:1、本案肖坤华已向主管局提出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但主管局根本未理。2、四川省教育厅答辩中称肖坤华“而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起人事争议仲裁”也是错误的,原因是,司法解释不能干预行政职权,它只是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的规定,事实上人事争议仲裁的申请原本就是根据人事部的规范性文件而提起,依据司法解释只能提起人事争议诉讼。因此,省教育厅的答辩是佯装不知的诡辩,其误导性其强。

  八、肖坤华教师申诉的行政管辖问题。
  四川省教育厅在答辩时,辩称“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以下简称机电学校),地处成都市境内,是一所实行了办学体制改革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应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对此答辩人于2006年1月16日将不予受理通知送达了被答辩人,将其申诉材料退回。将其《申诉书》移交成都市教育局。”
  对于本案教师申诉的管辖问题,省教育厅简单认为,话说白了,因该校“地处成都市境内”,应当由成都市教育局管辖。省教育厅的这一辩称荒谬之处太多,1、该校从行政区域看,系中国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那么按照省教育厅的观点,教育部、教育厅、市教育局、区教育局、镇教育科(股、室)五级教育行政部门都管辖权,你为何独独认为应由成都市教育局管辖?显然除属地外,还必须要依照级别(即主管归属)来确定管辖。该校系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行政局主管,且该校“下地方”的办学审批人是四川省教育厅,故肖坤华的教师申诉理应由省教育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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