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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何宁湘(17)
  这里还需同时批驳的是,1、根据《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三十六条第2款“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之规定,省教育厅决定将申诉材料退回的作法也是违法的;2、既然不受理、退回为会要向成都市教育局移送?其行为为何自相矛盾?实质上非常简单,省教育厅是试图达到推卸责任的目的,退回你接收我就不会再受理了,退不回去我就移送,也许会将责任推出去,殊不知两种手段都被肖坤华与成都市教育局以法律堵住,最好还是只有自己办理,事实证明省教育厅的移送错误,管辖认识也是错误的。

  九、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
  四川省教育厅在答辩时,辩称该学校“是一所实行了办学体制改革的中等职业学校”,无非就是说,该校是改制的民办学校,不是公立学校因此学校有完全的自主人事权,我教育厅管不了学校辞退教师。
  显然,省教育厅明知公办学校没有“独立的”人事权,而民办学校当然省教育厅不能干预其人事权,因此。是公办?还是民办?是这一辩称的核心目的。1、该校主管局与刘伟签订的是“合资”协议,学校800万元国有资产,刘伟投入500万元,主管局领导担任学校法人董事长,而刘伟担任学校校长。由此格局,学校仍属于公办学校,也可称之为“公办民助”。就此而言,该校的办学体制没有变化。2、事实上,刘伟并未实际投入500万元,但由于教育部门、主管局的放任,该校实质上内部运行机制也完全是私营性质,即公办学校成了“老板私人”的学校。3、不论是公办、公办民助、民办或私营学校,必须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违法行为必须得到制止与纠正,这一责任也恰恰是省教育厅的行政责任。换句话说,公办学校没有自主的人事权,而民办学校的自主权也非绝对的、完全的,“自主”是相对的,是在合法的条件下的自主权。4、省教育厅在答辩中引举了国发[2002]16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贯彻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无非想说明“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引进后还是公办学校并不等于学校变为民办,更不等于营私,且与本案无任何关联。5、根据成都市教育局作出的“该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举办的一所属于公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由四川省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认定,省教育厅的认定是完全错误的,也是一种推卸责任的诡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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