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何宁湘(18)

  十、关于省教育厅在本案中的举证问题:
  四川省教育厅在答辩时,辩称“答辩人在全面调查核实上述事实情况的基础上作出维持学校处理决定的《申诉处理决定书》”,从而认定“后又在校园中张贴大字报,在校内外散发和张贴诋毁学校的传单,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给学校造成了一定损失。”显然省教育厅经过全面调查核实事实包括“在校园中张贴大字报,在校内外散发和张贴诋毁学校的传单”,首先,不论学校还是省教育厅均对“在校园中张贴大字报”这一事实举证。而省教育厅认定“在校内外散发和张贴诋毁学校的传单”是依据的学校提交的照片,而这些照片之间明显属于学校伪造,学校代理人在法庭上曾指责,可以说学校伪造,但不存在省教育厅伪造的问题。
  1、法庭调查中的举证与质证只是针对证据的真伪阐述意见,即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证明力进行质证,发表意见,而不讨论,证明假证据是由谁制作的。2、作为省教育厅,认定事实、“全面调查核实”以及行政诉讼中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只能是无法证明本案事实,无法支持自己的主张,而不能证明也用不着证明该证据由谁制造。3、显然,不但肖坤华没有“在校内外散发和张贴诋毁学校的传单”的事实与行为。4、这一事实也表明省教育厅举了伪证。
  从学校举证的照片看,第7号照片与其他照片不是同时拍摄的,其《学校之“黑”》是在同一墙柱上,但它与上面的余留纸张(白纸)的相对位置是不一样的,第7号照片中已看不到墙上涂写的文字(被压在白色纸张下面),而其它照片可以清楚辨认出“办证”二字来,显然这些照片均属于人为摆拍而成,即实属于伪造。










  ★ 肖坤华老师胜诉了!
  2006年9月22日(周五),肖坤华接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的通知,让他下周一下午四点到法院去一趟,当时并未告知为何去法院。2006年9月25日,肖坤华早早来到法院等候,结果法院行政庭书记员向肖坤华送达了《行政判决书》。该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四川省教育厅作出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
  二、驳回原告肖坤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省教育厅负担。
  历时5个月的这场民告官,肖坤华老师终于赢得了胜利。但这仅仅是一位中学教师维权之路的开始,一个好的开始...





  引用法律法规与参考文献
  [1] 教师法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