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何宁湘(6)
然而,四川省教育厅突然于2006年1月16日反悔,通知肖坤华对“你的申诉不予受理”,并企图将《教师申诉书》和相关申诉材料退回给申诉人,其“不予受理”的法律依据为四川省人大八届第31号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如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
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申诉案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同时告知申诉人。因申诉管辖发生争议,由涉及管辖的行政机关协商确定,也可由它们所属的同一级人民政府或共同的上一级主管机关指定。
肖坤华认为其适用法律错误,自己的申诉只能由省教育厅管辖,便对此进行了据法理争,并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拒绝接收省教育厅欲退回的申诉材料。后省教育厅在没有任何依据事实的情况下,强行违反常规自上而下移送,于是2006年1月20日将该申诉移送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教育局督导室到学校进行调查,认定“该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举办的一所属于公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由四川省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并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由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并依据国家教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8条规定,“将教师肖坤华的申诉案正式移送给你厅”,即由下向上移送,至此申诉又回到了省教育厅。2006年2月6日省教育厅下达《申诉受理通知书》,受理编号:川教申[2006]1号。2006年3月21日肖坤华在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收到省教育厅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省教育厅的行为作出事实证明,其移送错误,其二违反程序法律规定经70天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在上述期间内,肖坤华仍坚持向上反映情况,向学校提交了《抗议书》,2005年7月31日向主管局金局长提交了第二封信,向主管局其他领导提交了情况反映。2005年12月1日向主管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12月2日再次向主管局提交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均被主管局置之不理。
8、肖坤华为维护权提起行政诉讼:
2006年4月初,肖坤华不服四川省教育厅作出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依据法律规定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其违法行政行为,即撤销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肖坤华的起诉法院于2006年4月13日受理,该行政诉讼案于2006年8月16日开庭审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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