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何宁湘(8)
2、迫于无奈2005年5月11日下午5:30公开《公开信I》的原由。
3、5月12日下午5点,学校发出“停职通知”。
4、5月13日上午8点,肖坤华提交《声明》。
5、学校合资刘伟个人投资500万元资产但采用的是租赁教室、课桌,学校上课条件得不到保证,学校800万元资产被个人使用。
6、在学校较困难的情形下,刘伟与核工业地质局官员去欧洲、澳门赌场“考查”。
7、党纪、国法、法律是反腐败的武器,法网恢恢,“鱼死而网不破(金局长语)”。
【肖坤华的维权主张、四川省教育厅的处理决定与答辩】
一、《教师申诉书》中的申诉请求:
申诉请求:
(一)、请求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宣布被申诉人作出的《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关于停止肖坤华一切职务活动的通知》、《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文件(校发[2005]27号)…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关于辞退肖坤华同志的决定》无效、并责令被申诉人立即撤销该两项决定,形成书面文件下发全校、抄送该决定散发的单位和部门以消除对申诉人名誉的影响。
(二)、请求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责令被申诉人恢复申诉人正常的人事工作关系及教师身份编制以及有关社会保障关系。
(三)、要求被申诉人对因“校发[2005】27号”文件作出的错误处理决定及打击报复而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予以道歉和赔偿,并要求被申诉人为申诉人接续上中断的工龄,补发从2005年4月19日遭受打击报复而停职和"校发【2005】27号"错误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至该错误处理决定被撤销之日止给申诉人造成的合法工资收入损失、赔偿金。补缴由此可能中断的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种按国家规定应该缴纳并由被申诉人代缴的社会保障金。
(四)、要求被申诉人根据该校股东之一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川核地发[2004]11号有关文件精神及时补发困难补助金。
(五)、请求上级教育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1条等有关法规、,依法严惩实施打击报复的主要责任人。
二、《行政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诉重新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正确的申诉处理决定;同时完整告知原告对处理决定不服应当享有的求救权利;
总共19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