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何宁湘(9)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四川省教育厅《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书
川教教申[2006]1号
申诉人:肖坤华,男,汉族,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教师。
被申诉人: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法定代表人:刘伟。
申诉人肖坤华,系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教师,因不服2005年11月28日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对申诉人在2005年4月--2005年6月期间违反学校纪律、规章制度的不恰当行为,给学校声誉、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关于辞退肖坤毕同志的决定》(校发[2005]27号),于2006年2月6日向本厅提出申诉。申诉人请求本厅撤销被申诉人做出的《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关于停止肖坤华一切职务活动的通知》、《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关于辞退肖坤华同志的决定》和恢复申诉人在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的人事工资关系。申诉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诉人在辞退决定中认定的事实不清,处理的依据不明确。经依法审查,本厅认为,申诉人在2005年4月--2005年6月期间的不当行为符合《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五)款的规定,被申诉人所做的《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关于辞退肖坤华同志的决定》程序合法,实体并无不当。本厅决定,维持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
二OO六年三月十七日
(加盖有四川省教育厅公章)
四、四川省教育厅在行政诉讼中的答辩:
答辩人:四川省教育厅
负责人:涂文涛,住址:成都市陕西街26号。
被答辩人:肖坤华,男,汉族,1942年,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三河镇桥南横街226号。
答辩人因不服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诉答辩人行政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川教教申(2006)1号《申诉处理决定书》程序合法。
1、被答辩人因不服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校发(2005)27号《关于辞退肖坤华同志的决定》,要求恢复人事工作关系及教师身份编制,于2006年1月10日向答辩人递交了《教师申诉书》。答辩人认为,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以下简称机电学校),地处成都市境内,是一所实行了办学体制改革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应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对此答辩人于2006年1月16日将不予受理通知送达了被答辩人,将其申诉材料退回。将其《申诉书》移交成都市教育局。2006年1月26日,即春节前,成都市教膏局调查后认为该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举办的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其教师申诉该由答辩人管辖,并发函将《申诉书》移送给了答辩人。尽管申诉管辖发生争议,但为了减少被答辩人的时间损耗。2006年2月6日答辩人受理其申诉,3月1 7日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3月20日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被答辩人,答辩人是在三十工作日内作出的,程序完全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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