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论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王立军(12)

[17][日]前田雅英著,董璠舆译:《日本刑法各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27页。

[18]林山田:《刑法特论》(上),三民书局印行1978年版,第58页。

[19] 我国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可见,该法是以对象的特殊性——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而设置了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犯罪的行为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有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在处罚上完全可以借鉴这种规定。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