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故意杀人罪的立法重构/王立军(7)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之中,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犯故意杀人罪的情形。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按照这一规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故意杀人的,如果其精神病和故意杀人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一般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
2、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情形。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故意杀人的不能适用死刑,从源头上考虑,主要是因为这部分未成年人在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方面较成年人不足,若故意杀人,一般认为属于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但是,也不完全如此,还要考虑其杀人的行为与其未成年的情节究竟存在多大的关系,是否值得从刑罚适用上予以宽恕,所以在重构立法规定上还不宜单独列出。
3、由于激情而当场杀人的情形。激情杀人是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故意杀人的情形。主要是指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受到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杀死有过错的被害人。构成激情杀人一般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一、行为人因受强烈刺激而产生激情。二、行为人的激情因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而产生,而行为人自己并无过错。三、行为人在激情的支配下,当场将被害人杀死。在行为人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激情和实行致命打击之间不存在着足以使激情冷却下来的时间差。一般认为,能够使得行为人产生激情的原因有被告人受到暴力攻击、被告人见到配偶与他人通奸、被告人的近亲属受到暴力攻击、被告人听到足以使人产生激情的言辞等。关于激情的认定存在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见解的对立。我们认为,激情的认定只能采取主观主义,即当事人主义,即便被告遭遇的情形不足以使一般人产生激情,只要足以使被告产生激情即可以成立激情杀人。
4、由于长期受到被害人迫害、虐待而义愤杀人。所谓义愤杀人是指行为人因受到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不堪忍受而实施的故意杀人的情形。构成义愤杀人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一、行为人受到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二、行为人不堪忍受这种侮辱、迫害或者虐待,三、行为人为了摆脱被害人的侮辱、迫害或者虐待的困境,基于义愤而杀人。义愤杀人与激情杀人的区别主要体现为义愤杀人的原因具有长期性,被告人一般是在较长时间内受到使之产生义愤的原因,被告人实施行为之前可能有预谋,而激情杀人主要是当场的激情使被告人产生了杀人的念头,所以使得被告人产生激情的原因具有一时性,并且被告人一般没有预谋,所以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将它归入非预谋杀人之中。举例而言,被告人看到妻子正在与他人通奸而当场杀死被害人可能构成激情杀人;而被告人知道妻子与他人通奸,迫于各方面的原因长期忍受着该种侮辱,在无以可忍之即杀死被害人可能构成义愤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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