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上)/严海(12)
第一,承认了国家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健康是不可减损的权利。《多哈宣言》第四条确认了WTO成员在处理公共健康问题上的主权并未因为TRIIPS协议的签订而丧失。根据该条规定,如果知识产权规则对国家的上述权利造成障碍,国家可以采取与TRIPS协议规定相一致的措施中止权利持有人对其独占权利的行使。[73]
第二,明确了TRIPS协议中可以用于保护公共健康,对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的弹性条款包括:对TRIPS协议应该按照其目标和原则所表达的宗旨和目的来解释;每个成员方有权颁布强制许可,也有权决定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每个成员有权不经过权利持有人的同意颁布强制许可,并有权自由决定颁布强制许可的理由,[74] 从而可以尽早和尽快的实施强制许可措施;明确了成员平行进口的权利,规定了TRIPS协议与“知识产权权利用尽”有关条款的效力,允许每一个成员自由的确立自己的权利用尽制度,只要不违背TRIPS协议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
第三,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因医药生产能力不足或无生产能力而无法有效的使用强制许可措施的现状,并责成TRIPS理事会探求该问题的解决办法,在2002年年底之前向总理事会汇报。[75]
第四,将最不发达国家在医药产品方面履行TRIPS协议有关义务的过渡期延长至2016年,有关的义务是指根据TRIP协议的第二部分第5节(专利)和第7节(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所规定的义务)。当然,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只局限于医药产品专利,不涉及医药方法专利,而且除医药产品外,其他方面的仍然是2006年1月1日。
2. 《多哈宣言》的法律地位
WTO的部长会议是由所有成员方的代表组成的最高决策机构,它负责履行WTO的各项职能,并可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从法律上讲,部长会议有准立法权[76] ,有权对WTO的协定、协议做出修改和权威性解释,《多哈宣言》的有关内容并没有改变或超出TRIPS协议的规定,因此可以认为是对TRIPS协议的权威性解释,是可以约束各成员方的。[77] 同时,从国际法原理看来,《多哈宣言》是在TRIPS协议的适用过程中通过成员间的协商就其中相关条款的解释所达成的约定,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三款(b)项所规定的“各当事方嗣后在条约适用方面所确定的关于该条约的解释的任何惯例”,《多哈宣言》实质上可以看作是对TRIPS协议的解释。
《多哈宣言》是在国际社会就TRIPS协议与药品、公共健康问题争论最激烈的时候所通过的一个宣言,从法律上讲,多哈宣言澄清了TRIPS中一直存在的含糊性,承认了发展中国家维护公共健康和获得药品的权利,使发展中国家可以利用协议的灵活性规定来保护本国公共健康,也减少了发达国家和跨国制药公司利用本国各方面的优势压制发展中国家充分利用TRIPS协议灵活性的机会;[78] 协议还照顾了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使它们有充分的时间重新考虑调整本国的专利法,并利用过渡期来生产通用药品以满足本国人民的需要;[79] 协议还确立了解释的规则,能使TRIPS协议在以后的履行中朝着协议的目标和原则方向前进,保障公众的健康,以达到权利与义务的真正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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