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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上)/严海(13)

  3. 多哈宣言的局限性 

  多哈宣言虽然具有一定的政治与法律意义,但其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 

  首先,多哈宣言仅具有澄清的性质,并没有从法律上为发展中成员方创设新的权利。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是发展中成员方政府的两个重要工具,借助它能使本国公民更容易获得实质性药品。TRIPS协议第31条及第27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它们的使用被大制药公司和它们的政府所限制。多哈宣言这次作了规定,只是澄清原有规定,并未创造出新的权利使发展中成员方更容易获得药品。TRIPS协议第30条规定了专利权的例外,赋予成员方规定例外的权利,在考虑应顾及第三方的正当利益情况下,只要规定的例外不与专利的正常使用发生不合理的冲突,同时也不会损害专利所有人的正当利益就可以了。这是WTO成员方在TRIPS协议下规定例外权利的源泉,[80] 但多哈宣言并无提及,绕过了30条,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其次,对公共健康的范围规定存在一定问题。宣言虽然承认“公共健康问题影响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重要性,特别是由艾滋病、肺结核及其他流行病所引起的情况……”但这样的表述会使跨国制药公司认为新的强制许可只适用于三种疾病和突发性的传染病,而未包括发展中成员方很快即将面临的其他疾病,从而导致产生关于强制许可的争议。虽然宣言所提及的几种病非常重要,但困扰富裕国家的许多病,如糖尿病、慢性障碍性肺病、心血管疾病等很快就会变成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 

  再次,只有最不发达国家可以从《多哈宣言》第七条所延长的过渡期中受益,宣言没有把过渡期的优惠给予发展中成员方。[81] 对最不发达成员方过渡期延长的优惠只限于医药产品的专利方面和未披露信息的保护方面。[82]  

  最后,宣言没有解决没有或缺乏生产能力成员方如何使用强制许可问题,只是把这个问题留给TRIPS理事会,责成TRIPS理事会来寻求解决方案。 

  (三) 对《多哈宣言》第六段的谈判争议焦点 

  《多哈宣言》的通过是解决专利药品可及性的重大进展。根据《多哈宣言》第六段,成员“承认那些在药物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没有生产能力的WTO成员国依TRIPS协议在有效利用强制许可方面可能会面临困难”,并明确要求“TRIPS 委员会找出快速解决该问题的方案,于2002年底以前报告给WTO委员会”。为完成多哈部长会议授权,WTO 各成员,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成员投入了极大热情,于此展开的讨论,也成为后来《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基础。的为有效解决问题,WTO各成员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主要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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