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上)/严海(14)
1. 对TRIPS第30条作权威解释。
TRIPS协议第30条允许成员国为专利权保护提供有限例外,条件是“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这些例外以并未与专利的正常利用不合理地相冲突,而且也并未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许多国家在签订TRIPS协议时其法律中已有这些例外,一般包括非商业的试验性使用,交通工具临时过境和先使用权等。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受专利保护的技术不需通知专利权人,不需订立许可合同,不需向专利权人支付报酬。[83] 发展中国家首选这种解决方案,认为:为解决《多哈宣言》第六段授权,最便捷的方式是对TRIPS第30条作权威解释,明确在他国公共健康利益需要的情况下,WTO成员有权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授权第三方为该国制造,销售和出口受专利保护的公共健康产品。在此情况下的生产,销售和出口与公共健康有关产品的行为可视为专利权人权利的例外。[84]
美国等发达国家反对上述提案,认为任何违反TRIPS规定的出口专利药品的行为将严重地损害知识产权管辖下成员的权利与义务[85] 。他们认为,“通过对第30条进行解释以允许成员国修改其专利法,使成员国政府可通过强制许可允许其生产者生产并且出口专利药产品到其他国家,这不仅会与专利的正常使用产生不合理的冲突,而且也会不合理地损害专利权人的法律利益”。[86] 美国等还指出,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对TRIPS 的权威性解释不仅需要四分之三成员同意[87] ,还需要陈述一系列理由,例如说明对该种情况下的贸易转移,未不合理地与专利权的正常实施相冲突,也没有不合理伤害专利权人的合理利益,特别是考虑了病人应得到救助的正当利益与专利权人的利益应合理平衡,程序上仍较复杂。[88]
欧盟十分谨慎地提出TRIPS协定第30条解释方案为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为出口而生产为应对严重公共健康问题的药品,该药品必须出口至特定的国家。欧盟指出解释TRIPS协定第30条可以免除繁杂、耗时的修改TRIPS协定的程序;而且各成员方可以自由裁量是否采用对第30条的这种解释。与此同时,欧盟提出对第30条的解释必须有严格的前提条件限制:生产的所有药品必须全部出口至已经颁发强制许可的进口国;该批药品只能在缺乏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流通;该批药品不允许转出口。[89] 尽管如此,欧盟还是表现出对TRIPS协定第30条条文本身及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否允许对第30条进行这种扩张性解释表示担忧而更倾向于通过修改第31条(f)款以解决第6条款问题。[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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