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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上)/严海(15)

  2. 修改TRIPS第31条,规定特定条件下的特定产品的出口不适用该条(f)款的规定。[91]  

  以欧洲、瑞士等制药大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多哈宣言》旨在解决无药品生产能力而又面临公共健康危机的最不发达国家的困难,因此最便捷有效的办法是对TRIPS协议第31条(f)关于强制许可应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的规定作一定调整或修改,取消对该药品专利的出口限制条件,使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可将根据强制许可生产的药品供应给没有生产能力而又面临公共健康危机的国家。即可在 TRIPS 中增加下列规定:出口国为进口国的利益颁发强制许可可不适用TRIPS 第31 条(f)等。[92] 欧盟关于《多哈宣言》提案[93] 建议,TRIPS 理事会对TRIPS 第31条(f)陈述的原则,即对强制许可“应主要供应国内市场的需要”的原则引入例外条款,说明TRIPS 第31条(f)不适用于目的是向穷困国家提供治愈严重疾病的药品的强制许可。[94]  

  欧盟该提案指出,增加例外条款的目的是解决那些在经济欠发达而又缺乏足够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所带来的严重公共健康问题。但这样的例外条款应慎重起草,要用各种条件来防止其滥用和挪用,保证这种特殊的强制许可符合例外的条件而又不偏离其目的。任何滥用和挪用都将为破坏TRIPS规则打开方便之门,严重伤害权利人的利益并破坏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为此,并要求TRIPS理事会需要进一步讨论和细化以下三个问题:一是不向未遭到严重公共健康问题威胁的国家出口强制许可药品的安全措施;二是到达目的地国家的药品不得再出口,特别是不得向富裕国家再出口的安全措施,以避免为该药品创造“黑市”;三是保证信息畅通,市场透明,以便使其他成员能够获知一个成员是否在使用这一机制的措施。[95]  

  欧盟该提案认为,如果不对讨论中“例外”进行这些适当的限制,导致“例外”的滥用,必将破坏人们对TRIPS协议的信心,违背向欠发达或最不发达国家以其能承受的价格提供药品的初衷,并削弱原本愿意对此做出贡献的工业界的支持。欧盟认为,引进本例外条款可使TRIPS具有向欠发达或最不发达国家在许可范围内出口用于解决严重公共健康问题的药品的灵活性。成员可自由决定是否修改国内立法以与此机制保持一致。因而是最具可选性的方案。 

  发展中国家认为,从程序上看,如果能够在TRIPS理事会内就TRIPS第31条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该方案在第五次WTO部长会议之前还不能执行,因为对知识产权的任何修改均需向部长会议提交提案[96] 。而根据TRIPS第30条的解决方案,只要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中有四分之三的多数就足够了。[97] 此外,适用TRIPS第31条(f)解决欠发达或最不发达的国家的公共健康问题时,出口国和进口国都仍需颁发强制许可,程序上太繁琐,也不能有效避免双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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