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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上)/严海(9)

  2001 年美国“9.11”事件后,恐怖主义者又以邮件等方式传播炭疽病毒造成多人死亡,美国和邻国加拿大对防治炭疽病毒的相应药品需求陡增。德国拜耳医药公司所持有的西普罗是美国市场上唯一被批准用来治疗该病毒的药品。该药品在美国的专利有效期到2003年12月止,在到期前,非经拜耳公司同意其它医药公司不能在美国从事该药品的商业化制造和销售,除非遇有国内极端紧急情形,可以允许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获得该药品。基于此,西普罗的价格直线上升。美国民众强烈要求中止拜耳公司对西普罗的专利权。根据前述已谈到的 TRIPS 协议第8条第1款和第31条(b)款的规定,美国政府只要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补偿,完全可以对西普罗在美国的制造颁布强制许可。但美国却不这样做,而是选择和拜耳公司协商降低药品价格。拜耳公司迫于空前的民众舆论也降低了药品的政府采购价格。[62] 美国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它在国际贸易谈判中一直是医药公司的坚强后盾,且对许多采取了强制许可和平行进口措施的发展中国家诉诸到 WTO 争端解决程序,如果自己也采取这样的措施,显然很矛盾。尤其是面临将举行的多哈谈判,以及发展中国家要求改革 TRIPS 协议以与它们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相适应的呼声,掌握大部分药品专利权的美国不得不从自身利益出发谨慎行事。[63]  

  加拿大的做法刚开始与美国并不一样。2001年10月18日,加政府宣布将中止拜耳公司对西普罗享有的专利权,允许通用药品制造商在加进行制造和销售(实施强制许可),以获得廉价药品。但后来在拜耳公司使用包括以诉讼相威胁的各种压力手段下,加政府改变了其立场,表示尊重拜耳公司对西普罗的专利权,并只购买它的药品。 

  4. 对上述国际争端案例的评述 

  分析以上三个案例,归纳起来,它们有如下主要特点: 

  第一,三个案例的焦点都集中在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关系方面,即三个案例中的有关国家都是为了解决国内面临的公共健康危机而采取措施对有关药品专利权人的专有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从而引发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间的冲突。 

  第二,引发争端的原因都有公共健康危机受害方有违反 TRIPS 协议条款之嫌。南非案中,跨国医药公司认为南非政府擅自授予卫生部长平行进口药品和强制许可生产药品的权力,违反了TRIPS 协议第6条、第28条和第31条。巴西实行“专利本地利用”和强制许可被认为违反了TRIPS协议第27条第1款、第28条第1款和第31条。而加拿大在炭疽危机中单方宣布终止德国拜耳公司的专利权,实行强制许可同样也被认为没有遵守TRIPS协议第31条所列出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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