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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下)/严海(11)

  2. 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反思 

  面对公共健康和TRIPS协议之间的种种冲突以及理论和适用中的争论,应该从利益平衡角度去重新看待这些争论,发达国家应该放弃在与公共健康利益发生冲突的知识产权的利益,以此来体现TRIPS协议的初衷,实现真正的利益平衡。 

  TRIPS协议的基本原则反应了它追求各种利益之间的和谐发展的理想模式,这也是各成员国的最初承诺;但是却在应用和解释中发生了偏离,比照这一最原始的利益分配诉求,对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放弃冲突的知识产权利益并没有使他受到质的损失。在一定的时空维度内,遭遇公共健康困境的群体是相对固定的,而TRIPS协议本身就体现了政策上对此固定群体的关注,因此,保护公共健康的基本原则出发,制定有利于这一固定群体的公共健康政策,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来说,只是实现其承诺,而非对其利益的侵害,这一承诺是平衡各方利益的基本要求。如果偏离了原先的承诺,只会导致发展中国家在贫穷和公共健康恶化之间形成的恶性循环,而事实上也就损害了知识产权人本身的利益,因为他们要花更多的代价来保护更大群体的公共健康安全,同时又会受到法律以及伦理道德的谴责。 

  3. 从历史、现实看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进路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172] 而法律则是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just social order)”。[173]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国际法律制度也应该成为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而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秩序。 

  知识产权是私权和人权的融合体。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国家法典和司法裁决,对保护和促进人权都有着重大的影响。[174] 这不仅仅关涉到知识产权人的人权,也关涉到人权保护所强调的社会公共利益,一个正义的秩序就应该朝着这两者融合的目标前进。 

  笔者认为,在知识产权制度上的正义至少应该实现利益的平衡。法的作用很重要的一项是利益的分配,当今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本身,是否充分权衡知识的创造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相互利益,是否有助于社会和经济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则是值得思索的。[175] 平衡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精神。这种平衡包括知识产权所有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关系的平衡,[176] 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平衡,同时还应该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平衡。就公共健康问题与知识产权保护而言,笔者认为应该从历史的、现实的和发展的眼光去考察贫穷与公共健康危机的关系,贫穷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贫穷与知识产权制度、以及知识产权与发展中国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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