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下)/严海(14)
己经进入日程的修改工作的前景无非有三种:[185] 第一,如期完成修改。第一,修改缓慢,经过较长的磨合后达成协议,求同存异。第三,由于意见分歧,长期拖延。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第1种前景实现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要努力实现第2种结果避免第3种结果的出现,就需要抓紧机遇。利益对峙的基础说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要在药品获得问题上达成完全的一致是不可能的,但旧的平衡已经打破,形成新的平衡就完全有可能。笔者认为,事实上,《执行决议》的通过,其意义并不在于特殊情况下,为获得基本药品的强制许可的实施合法化了,而是从正面承认了原有的TRIPS的规定同公共健康药品获得存在冲突,是有缺陷的,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更多灵活的途径来获得缓解公共健康危机的基本药品。所以,在日后的谈判中,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不仅要关注现有的药品获得途径,还要不断发现新的具有可行性的途径,这样才能使TRIPS修改的效果落到实处。
(三) 落实谈判成果上的困难
要具体落实世贸组织的谈判成果,就必须借助于具体实施强制许可制度,而目前在具体实施强制许可制度中,双边或多边自由贸易协定成为约束成员使用强制许可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这在美国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截至目前,美国已经相继和约旦、新加坡、智利、中美洲国家、澳大利亚和摩洛哥签署了或草签了双边贸易协定。[186] 在这些协定中,美国限制了这些国家具体实施 TRIPS 协议项下各种权利(包括具体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灵活度,这实际上使得这些已经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国家在具体援引世贸组织有关谈判成果,特别是涉及美国公司的专利药品的时候,不得不考虑双边贸易协定中的限制性条件。这样就变相缩减了这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施决议的可能性和可行性。[187]
此外,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均详细规定了具体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的条件,这些国内法的规定都可能成为阻碍决议顺利实施的因素;获得强制许可的程序以及对于强制许可所涉及的专利产品的有关信息的保护程序也有可能影响强制许可的具体实施。来自国内享有专利的企业的强大压力将使得某些发达国家可能动用政治力量来对其他可能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家施加一定压力,从而使得强制许可获得批准的时间推后,或者进一步限制获得强制许可的时间期限,或者进一步限制使用范围,甚至不得使用强制许可等。[188]
七、中国的公共健康问题与药品专利制度——《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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