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下)/严海(18)
如前所述,我国颁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4] 及《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为我国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强制许可奠定了法律基础。另外,我国也已具备实行强制许可的条件。首先,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制药业基础。[205] 中国已成为医药原料药出口大国,整个医药市场规模达145亿美元,跃居世界排名第四位。其次,我国医药业已经完全具备实行“反向工程”的能力。[206] 目前,我国生产的化学药品中有97.4%是仿制品,这说明一旦我国对某种药品实行强制许可,我们完全有能力进行仿制。
从上述的经验来看,我们国家在实行强制许可时应该谨慎行事,尽管 TRIPS协定和各国专利法中都有强制许可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批准强制许可和采取这种措施的情况是很少见的。强制许可的主要价值在于它的威慑和劝阻作用,当发明专利权人知道由于自己缺乏合作会发生什么结果的时候,他一般会比较好的主动合作。[207] 由于发明专利权人最了解怎样从发明专利中取得最好的成果,所以通常他们会采取主动降价的政策来阻止强制许可的实施。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仿制能力和制药业基础的国家,在进口专利药的价格问题上,强制许可成为我们与外商讨价还价的重要筹码。如果所达成的价格不能适应我国目前人民的消费水平,再实行强制许可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 中国应有的对策
就公共健康而言,我国的形势不容乐观,类似SARS等的新兴疾病威胁随时可能发生。在现有制度的利用方面,要积极研究现有制度提供的手段,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措施。[208] 同时,中国作为WTO的新成员,也是世界贸易大国,在WTO规则指定上也应该有所作为。中国应有的对策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制订新规则
随着TRIPS修改的大幕正式拉开,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增强在政策研究方面的力度,努力获得在WTO中的话语权。同时,作为发展中国中的一员,应该和广大发展中国家保持一致,同时,作为药品生产大国,也应该与发达国家加强沟通。与印度、巴西、南非等同为药品生产大国的中国,却远不如上述几个国家积极。
除了在WTO、在国际层面上,包括在联合国等政府组织和WHO等非政府组织的论坛中,申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争取获得更廉价的公共健康药品,同样也很重要。事实证明,包括国际舆论在内的WTO之外的论坛,或多或少的影响着WTO的谈判。在联合国,基本药品的获得问题已经上升到人权的高度,舆论导向是偏向发展中国家的,这也引发了将人权观念融入WTO体制的强烈呼声。[209] 虽然道德不能代替法律,但是某种程度上可以认为,在国内法中道德对法的影响,在国际法层面也显示出一定的生命力,如南非的药品诉讼,并不是财大气粗的药品公司没有法律上的支持,笔者认为更多的是迫于被视为“践踏人命”的专利持有人,遭遇了“国际道德”的整体谴责。在药品获得的过程中,国际组织在降价谈判、药品捐赠等方面的功劳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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