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下)/严海(19)
2. 在遵守TRIPS协定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国情的专利制度和药品制度
适合国情的专利制度对国家创新能力的促进功不可没。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严格的专利制度在实践着这一真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相对国情过高过严格的专利保护不利于创新,更抑制了通向创新的“复制型仿制”。正如前文所说,中国已经制定了比较严格的专利保护标准,如果此时再倒退回去,会遭致发达国家的反对,也不利于中国国际形象,因此,笔者认为取消药品专利制度并不可取。
然而,《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看似一个积极的立法,却显示了中国对于TRIPS协定问题落后形势的处理方法, 2005年12月6日,WTO总理事会通过了对TRIPS协定进行修改的报告,其并没有把发生公共健康危机的疾病范围限制在明确列明的种类,而按照中国的该法令本来可以作为仿制救命药物的法律依据,但其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传染病,是指导致公共健康问题的艾滋病、肺结核、疟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其它传染病。那么例如近期大家最关心的禽流感问题,中国公司虽有生产能力,[210] 但很可能受到本土及原有知识产权拥有者所属地的法律限制,使得低价药物最终无法到达病人手中,因为中国的《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的疾病范围并不包括禽流感。
出现这一状况的直接原因就是中国知识产权局是依据《多哈宣言》来立法的,不知道WTO会在数日之后通过新的决议,这显然是知识产权局与商务部在日内瓦的代表缺乏沟通所致。而2005年12月6日的决议与《多哈宣言》的最大差别就是没有列明病症种类,甚至没有限定是传染病,只是说致命病症,所以理论上治疗癌症的药物也可以仿制。[211]
3. 在TRIPS协定的框架下,正确认识和运用公共健康药品的各种获得途径
我国作为具有相当制药能力的发展中国家,对于治疗公共健康疾病的药品,应尽量实现国产化,并保证高质量。我国人口基数大,目前以艾滋等药品为代表的公共健康药品市场上是“供不应求”,已经获得生产许可的药品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增加产量。强制许可是非紧急状况下的压价祛码,就我国现阶段的公共健康状况而言,还不适合实施强制许可,但并不是说强制许可对可支付药品获得没有任何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如果公共健康状况严重恶化,可支付专利药品的供应得不到保证,应在反复考虑实施强制许可的经济价值和可行性的基础之上,果断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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