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下)/严海(31)
191. http://www.moh.gov.cn/public/open.aspx?n_id=11872&seq=0(2006年5月1日访问)。
192. 数据来源,2005年11月28日全国防治艾滋病电视电话会议,http://www.yndaily.com/html/20051129/news_88_704734.html (2006年5月1日访问)。
193. 郭克莎:《加入WTO对我国医药工业的影响及对策》,载《中国工业经济》,2002年第3期,第29页。
194. 潘绥铭,黄盈盈,李楯:《中国艾滋病“问题”解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第85页以下。
195. 《卫生部副部长余靖谈加强疾病防控问题》,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xxsb/1194596.htm (最近访问日期2006年5月1日)
196. 同上注,潘绥铭等文,第90页。
197.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198. 参见张清奎:《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急需调整》,载《专利法研究 2002》,第 145 页。
199. 参见魏金玺:《中国实行专利制度的现状与对策》,载《专利法研究2003》,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页。
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第84条。
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第二次修正),第85条。
202. 参见前引46,李双元文,第87页。
203. 这一点从中美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中可以充分的体现。从“谅解备忘录”中可以清楚的看出美国政府对中国制定强制许可制度所持有的敏感和谨慎态度。 “谅解备忘录”中对强制许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专利权的享有不因发明的地点、技术领域以及产品为进口或当地生产而受歧视。在中国法律允许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专利客体的情况下,包括政府使用或经政府批准的第三方的使用,下列各项规定应予尊重:(1)批准这种使用应一事一议;(2)只有当申请使用者在使用前曾按合理的商业条款和条件请求权利人允许其使用,并在合理长的时间内未得到这种允许时,才可允许这种使用。在全国紧急状态或其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或在为公共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的情况下,政府可以放弃这种要求。但是,在处于全国紧急状态或在其他非常紧急的情况下,应在合理时间内尽快通知权利人;对于为公共目的的非商业性使用,如果在未进行专利检索的情况下,政府或订约人知道,或有明显的理由知道一个有效的专利会被政府或为政府所用,则应立即通知权利人;(3)此种使用的范围和时间应受允许此种使用的目的的约束;(4)此种使用应是非独占的;(5)除与有权享受此种使用的该部分企业或信誉一起,此种使用不可转让;(6)允许任何此种使用应主要为供应中国国内市场;(7)当导致授权这种使用的情况停止存在或可能不再发生时,在考虑对被授权使用人合法利益提供充分保护的前提下,这种使用的授权可被终止。接到提出的请求后,主管机关应有权对这种情况是否继续存在进行审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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