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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下)/严海(4)

  (2)出口方实施的强制许可符合以下条件:药品生产数量与合格进口方向TRIPS协定理事会申报的数量相吻合且所有产品必须出口至合格进口方;使用标注或标签方式将所生产药品清楚地区分开来;供应商需使用特殊包装和/或药品的特殊颜色、形状将药品区别开来;发运前,被许可方在相关网站上披露出口到各合格进口方的药品数量和药品区分标志的信息;出口当局必须向TRIPS协定理事会通知授予强制许可的信息,包括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被许可生产的药品名称、数量、出口国家、许可期限等。 

  (3)在考虑对进口方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出口方应根据第31条(h)项规定向专利持有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4. 关于扩大TRIPS协定第31条(f)款中“国内市场”的定义范围。 

  根据《执行决议》第4条规定,合格进口方应采取与其行政管理能力相符的合理措施防止已进口仿制药品的贸易转移风险和转出口。但是《执行决议》第6条规定了例外措施,即当发展中成员或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是符合GATT1994第24条规定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缔约方且又符合1979年11月28日《关于差别、更互惠待遇和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的决定》的,在实施药品强制许可时或进口强制许可的药品时,允许它们相互之间进出口经强制实施的仿制药品以解决共同面临的公共健康问题,从而免除第31条(f)款下和《执行决议》中规定的仿制药品禁止转出口和贸易转移的义务。 

  5. 关于纠纷的处理 

  《执行决议》规定,任何成员对有关解释和实施《执行决议》的意见,包括认为有关成员没有充分遵守《执行决议》所规定的条件,比如为了商业利益而滥用有关制度,都可以向TRIPS理事会陈述,理事会将应成员的请求予以迅速审查,以便采取适当行动。同时,TRIPS协定理事会对该决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每年评审并向总理事会报告,WTO成员方不得援引GATT1994第23条对依据《执行决议》采取措施提出法律质疑。《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有效期至被相应的TRIPS协定的修改条款所替代时止。 

  (三) 对《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评价 

  1. 《执行决议》是发展中成员方在WTO体制中的一次重大胜利和突破。 

  如果说《多哈宣言》的政治意义远远大于其法律含义,那么《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则更多地从法律操作层面上界定了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仿制药品的权利。[121] 从《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在第6条款问题解决方案的法律争论中,发展中成员的一些主要法律观点得到肯定,如对于疾病范围的确定问题、合格进口方的界定标准、国内市场定义的解释、TRIPS协定第31条(h)款义务的豁免等问题,《执行决议》基本上都采用了发展中成员方的法律建议。正如WTO总干事素帕猜指出的,这是一项历史性协议,它将使贫穷国家在WTO知识产权规则范围内充分发挥弹性,处理肆虐本国的重大流行性疾病。[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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