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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下)/严海(5)

  2. 《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是多种法律原因促成的结果 

  第一,关于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公共健康权优先于知识产权问题,国际社会已达成广泛的共识。[123] 由于用于治疗包括艾滋病在内的传染性疾病有关药品的专利,只掌握在少数发达成员的跨国制药公司手中,严格的药品专利保护带来垄断,从而造成药价高昂,而当发展中成员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时,由于不能支付巨大的治疗费用,而无法进行艾滋病等传染病疫情的预防和控制。于是,发展中国家与许多非政府组织将矛头直指TRIPS制度,要求WTO对其做出修改,这是《执行决议》得以出台的重要原因。 

  第二,WTO已有的法律文件为《执行决议》的出台创造了条件。TRIPS协定在确认知识产权为私权的同时,在第8条中提出了维护公共健康权利的原则,即“各成员方可在其国内法律及条例的制订或修改中,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公众的健康与发展,以增加对其社会经济与技术发展至关紧要之领域中的公共利益,只要该措施与本协议的规定一致”。另外,在2001年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在巨大的人道主义压力下,《多哈宣言》第一次明确确认了公共健康权应优先于私人财产权。《多哈宣言》为《执行决议》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第三,WTO决策机制对发展中国家较为有利,根据WTO协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WTO决定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时,可投票表决;WTO的每一成员方有一投票权。目前在148个WTO成员方中,发展中国家成员占110余个,投票表决,发达国家成员难以掌握主动权,因此自1995年成立以来,WTO从未启动投票表决程序。[124] 而协商一致不能不考虑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这也成为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做出让步的重要筹码。 

  最后,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强制许可,发达国家制药厂商的利益不会遭到实质性损害。据总部位于日内瓦的国际制药协会的总干事估计,因仿制药品而遭受的损失约为30亿美元,[125] 这是因为发展中国家药品销售利润收入只占跨国制药公司全球利润的10%,艾滋病最为严重的非洲仅占1.6%。[126] 而且,在美国,药品的开发与研究费用通常由政府提供补贴。[127] 可见,在这些国家实施强制许可不足以影响跨国制药公司获利以弥补其科研与开发的能力。因此,《执行决议》对TRIPS协定第31条(f)款义务谋求有限度的例外就有由可能性转为现实性的利益基础。 

  3. 《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法律地位:从临时性的妥协安排到正式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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