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下)/严海(6)
《执行决议》是WTO总理事会通过的一项决议。总理事会是WTO的最高执行机关,它具有广泛的审议和决策权力。根据WTO协定第4(2)条,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总理事会作为WTO的常设机构,行使部长会议的职能。《执行决议》是总理事会根据WTO协定有关“决策”的第9条第1、3、4项规定和第4(2)条做出的决定,[128] 它是对TRIPS协议的实质条款所作的解释,所以它对WTO各成员方是有拘束力的。因此,在《执行决议》通过后的WTO发布的新闻稿上使用了“法律变化”(legal change)这样的措辞。[129]
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执行决议》发布之时,决议采用的是义务豁免模式而不是采用TRIPS协定修改模式或解释模式,显然其法律稳定性较低。《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还明确规定其法律效力至未来TRIPS协定修改时止。这就意味着在WTO新一轮贸易谈判中,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将以该决议作为利益交换条件以换取发展中国家在诸如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等其他领域里的让步。[130]
但是,《执行决议》的法律地位在2005年年底发生了变化,WTO总理事会在第六次部长级会议(香港会议)召开前一星期,匆匆在日内瓦通过了对TRIPS协定进行修改的报告,将2003年8月30日的《执行决议》由临时决议变成永久性协议,日后对TRIPS协定的修改需经WTO三分之二成员的批准,并在2007年12月1日之前完成。在修改生效前,有关强制许可药品提供的问题将仍适用豁免制度。[131] WTO把实施专利药品强制许可制度文件以永久修正形式纳入TRIPS的决定,以帮助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解决公共健康问题。这是在香港会议前,发达国家对最不发达成员及发展中成员释出的最大善意,也是WTO首次对其核心协议进行修正。
(四) 对《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的各方反应与批评意见
对《执行决议》的发布,发达国家提出了一些批评意见,他们认为该决议忽视了发达国家的利益。[132] 发达国家及其药品生产商担心,如果进口仿制药品不被完全禁止,这些药品很可能回到这些发达国家的市场,使制药公司利润受到影响。[133] 出于这个考虑,执行决议也包含了一些条款来防止贸易转移。[134] 而写入这些条款,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也有积极的意义,因为只有这样,发达国家的制药公司对该决议的反对意见就会较少一些,也便于以后对TRIPS第31条进行修改。[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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