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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下)/严海(8)

  (二) 对仿制药品的生产的影响——以印度为例 

  可以说,《执行决议》对TRIPS协议第31条(f)的限制在实践中的影响,直到2005年1月1日才得以显现,因为印度是仿制药品生产商与出口商集中之地,而该国在2005年1月1日之前对药品行业是不提供专利保护的。[144] 印度仿制药品生产业之所以能够这么发达,就是得益于其不保护药品专利。比如一个非洲国家需要给与一种治疗艾滋病的药品强制许可,则他们通常选择从印度进口药品。在2004年底,印度履行了其承诺,制定了《专利(修订)条例》。[145]  

  在印度对药品专利开始保护之后,产生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在2005年1月1日之后发明的新药显然要受专利权的保护。此种情况下,除非印度采用强制许可,否则就不能以低价的仿制药物的形式出现。第二,印度将开始处理从1995年1月1日放入“邮箱”的专利申请。一旦申请通过,则药品还可以享有从申请日起20年专利保护期的剩余部分。在1995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之间,印度的“邮箱”当中等待审查的药品专利有将近7000个[146] ,而且迄今对这些申请的准确内容与潜在影响仍没有定论,印度对专利法的修改也还没有正式的完成。[147] 如果正式授予这些申请药品专利,那么会对世界范围内仿制药品的供给产生重大的影响。然而,就世界范围内针对艾滋病的治疗药物来说,大部分是基于在1995年之前就已经申请的专利,因此看起来印度国内厂商对这些药品的生产并不会受到邮箱内专利申请的影响。但得出这样的结论似乎为时过早,因为药品生产商可以通过改进配方、组合药物效果等方法获取新的专利。由于印度专利法本身并不允许对已知商品新用途,和多种商品的组合用途进行专利申请,对邮箱中该类专利申请结果会是如何并没有确切的答案。[148] 总的说来,那些早在1995年之前就开始生产的治疗艾滋病的一线药物还是不会被授予专利。而关于其他药品,要取决于印度新的专利立法。 

  (三) 各国国内立法的应对 

  公共健康与药品专利议题是受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也是与许多国家的利益息息相关的,所以,《执行决议》的出台引起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关注,也有国家采取了一定的相应立法措施,加拿大是WTO成员里面第一个根据《执行决议》进行国内立法而予以执行的国家。[149] 2005年5月,经过一年多的争论,加拿大对《专利法》[150] 和《食品与药品法》[151] 进行了修订。修正案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加拿大的药品生产商在何种情况下,应履行何种手续才能将强制许可下生产的药品销往发生公共健康危机的国家。根据修正案,加拿大专利委员会可以对满足法案条件的提交申请方授予许可证[152] ,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到期后并且可以续展两年。在许可证下生产的药物,不能超出许可的内容,而且只能用于出口到合格的进口方国家之内。[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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