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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议题谈判的成果与展望—评《多哈宣言第六段的执行决议》(下)/严海(9)

  该法案同时要求在一些情况下,许可证的持有者要向专利人支付专利使用费。[154] 如果制造方对药品进口方出售药物的价格高于加拿大本国该药品价格的25%,专利持有人就有权申请终止该项许可。[155] 但是如果生产方证明价格不高于成本的15%,则该专利许可可以不予终止。[156]  

  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加拿大法案的详细内容,总之,其基本要求还是与《执行决议》相一致的。[157] 在执行总理事会这个决议的过程中,加拿大成为了发达国家的一个典范,在加拿大颁布这个立法之后,也有其他一些发达国家效仿对国内的专利法进行修改,以保证本国制药商能够按照《执行决议》的要求向其他国家出口仿制药品,这些国家包括挪威[158] 、瑞士[159] 等,有的国家表示将对立法进行修改,如法国[160] 、荷兰、韩国等,欧盟也提出了修改专利法的提案。[161] 因此,随着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加入到允许本国企业出口强制许可下药物的出口,《执行决议》在现实中应用的可能性也在增加。 

  (四) 对国际制药行业的影响 

  虽然文章的第二部分分析了TRIPS协议对药品可及性造成的很多负面影响,然而我们不能忽视专利保护对制药行业的重要作用,专利费用是用来弥补制药公司研发药物投资的重要来源。[162] 如果专利权不能得到保证,那么制药公司继续投资新药的动机就将减弱,所以,《执行决议》对制药行业造成的负面影响是不可以忽视的。[163] 发达国家担心,由于《多哈宣言》与《执行决议》并没有将发生公共健康危机的疾病限制在艾滋病等有限的种类,其他一些治疗慢性病的药物,包括癌症、哮喘等利润较高的药物也是包括在内的,这样将使得制药行业受到打击。[164]  

  另外,《执行决议》虽然指出:“当出口成员方根据本《决议》中确立的制度授予强制许可时,应结合考虑该许可给进口成员方带来的经济价值,根据TRIPS协议第31条(h)的规定,给予专利权人充分的报酬。” [165] ,但是这里的“充分的报酬”却是由出口方来确定。同时,关于报酬的确定,《执行决议》也没有条款加以说明,而出口仿制药品的国家,如印度和巴西,向来反对对药品给与专利保护,这样专利持有人获得报酬的可能性就更加降低了。[166]  

  发达国家的制药厂商认为,要减少《执行决议》对制药行业的影响,必须从程序上加以严格控制,有的学者甚至认为需要在WTO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审查各国提交的关于强制许可的申请,并由该委员会全面监视仿制药品的生产、出口和使用的活动。[167] 然而,这种建议会使得原本复杂的程序变得更加难以操作,很难得到各国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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