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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的机构属性/贺轶民(8)

结 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毫无疑问,认识和确立检察官的机构属性是当下检察工作的当务之急,也是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应当始终遵循的一个基本原则。只有这样,检察工作才能获得科学发展的核心动力,检察官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名副其实的检察官。总而言之,当前我们急需树立和巩固人民检察院是由若干名检察官组成的思想,认识和确立检察官是人民检察院具体职能的承担者,而非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仅仅是从事同类检察事务的检察官的集合性组织,这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区别于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局、处、科的最大特点,后者则是行政机关具体职能的承担者。


*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研究生,邮编100026;联系电话010—65843176;E-mail地址:heyiminvip@yahoo.com.cn
[1] 这并非简单的表述习惯上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对检察官机构属性的确认与否,也是检察官区别于其它一般行政官员的重要工作属性,否则检察机关将会成为一个普通的行政机关,这是不言而喻的。
[2] 参见裘索著《日本检察制度》,商务印书馆出版,2003年12月第1版第25页。
[3] 韩国《检察厅法》第8条和第11条规定:“法务部长作为检察事务的最高监督者,从全局上指挥、监督检察···”“与检察厅事务有关的必要事项由法务部命令决定。”
[4]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编《检察队伍建设》2004年第2期(总第49期):“韩国检察人员管理制度”一文,张建军、郑建秋、张步洪著。
[5] 我国的检察权还未必就是一种行政权,但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却与行政机关无异,检察官的工资待遇首先要套上行政级别才行,检察官的机构属性荡然无存。
[6] 参见《中美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何家弘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英文版,第37页。
[7] 参见《当代司法体制研究》,宋英辉、郭成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182-185页。
[8] 参见《当代司法体制研究》,宋英辉、郭成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第212页。
[9] 参见何勤华主编《检察制度》—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第34页。
[10] 此组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的统计资料。
[11] 此组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的统计资料。
[12] 数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检察官管理处的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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