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官的机构属性/贺轶民(9)
[13 ] 因此,应当重新审视“两高”的司法解释效力问题,由全国人大统一进行立法解释为宜。
参考书目:
1、《日本国检察制度》,裘索著,商务印书馆2003年12月第1版;
2、《各国司法体制简介》,张福森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第1版;
3、《当代司法体制研究》,宋英辉、郭成伟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4、《检察制度》,何勤华主编(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1版;
5、《中美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何家弘著,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英文版;
6、《检察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主编,2004年第2期(总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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