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选择与平衡理念/黄子宜(5)
进行选择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股东在组建公司时通过公司章程、以及在经营过程中随时通过其他文件来限制董事会的权力,董事会也可以随时通过文件来限制经理的权利、纠正经理所批准的交易。实际上,这样的模式提供了三方的冲突和博弈空间。毕竟,一种良好的制度是在不断的实际冲突中不停磨合和冲突产生的,法律可以宏观引导,可以原则性调整,但是要求法律能深入每家公司内部为其规定通用的治理模式,实在是不可想象的事情。
三、 法定治理与任意治理——公司治理模式的原则与平衡
分析到此,能作出的一个结论是:公司治理的博弈理论比法定主义更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律,基于公司治理博弈理论的立法模式将成为公司法发展的主流。
但是,不论是哪种方式,在我过都可能遇到一个比较尴尬的事实,那就是我国这两种方式的照搬都可能遇到问题。对于现行的立法规定的模式,其弊病前文已经分析过了,那就是一个公司架空法律规定的结构并不是困难的事情,同时,即使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怠于履行其职责,或者以消极的方式履行职责,“公司自治”也是非常合理的借口,使法律难于深入调整。
而博弈平衡理论缺陷则在于:在我国,一股独大的情况太普遍,股东、董事与经理与公司的人身依附关系太强,典型的情况是:大型公司,具有人事档案的管理权,从而能对公司高层人员进行有效的控制,在这样的环境下,博弈空间过于狭小,实在难以通过博弈形成三者有效的制约机制和权利平衡。
但是,应该看到,通过立法方式规定公司的治理模式不是长久之计,通过立法方式予以指引在短时间内的确效果显著,这点从《公司法》实施后公司发展情况可以看出,从证券交易市场的发展也可以明确得出结论,但是,多年的管理问题仍然没有通过公司立法得到很好的解决,例如:
1、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短期投机行为十分明显,稳健增长性公司不多。
考察这点从上市公司的公报和股票价格上非常明显,今年6月的初步统计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公司实际估价已经跌破净资产[12],虽然中间有多种因素的干扰,但公司整体缺乏稳定增长确是不容回避的事实。
再从近几年产业发展情况观察,从98年的彩电价格大战到现在的汽车价格大战,每年的各种大战不绝,以至到今年来在美国和欧盟频频遭遇反倾销,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明:在现行公司治理机构下,公司的投资流向表现出了明显的短期行为。
2、 公司发展中对相关方利益缺少必要的关心
在现行公司治理模式下,公司的短期行为明显,促使公司在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相关方的利益关注不够,,以环境问题为例,在我国通过ISO14001体系认证的公司在所有公司中所占比例少得惊人,而ISO14000体系是出口中必要的通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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