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下如何增强我国文化实力/黄子宜(6)
1、 规制外资文化企业的设立和运营,同时促进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
首先要认识到文化产业在意识形态和经济上的双重重要性。在制定投资政策时,政策制定部门应当与文化部门等通力合作,对于外国人在中国进行文化投资的审批核查时,也要有文化部门的参与,以保证将其对中国文化产业和国民文化理念影响减少到最小。而对外资企业兼并、收购中国文化企业的,也最好制定一些条件或限制措施,并可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其进行审查。
我国还应该积极参与投资方面的国际立法,提出有利东道国利益的建议。我国政府对外国人在中国投资文化企业制定规制措施,不仅要符合GATS的规定,也要符合我国参加的国际投资协定的规定。而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正在酝酿制定一整套多边投资协定,中国应该积极参与其制定和谈判,以维护自身利益,不能等到发达国家已经拿出全部草案,才被迫坐到谈判桌前[10]。
另外,政府要加大对文化企业的投资力度,并且采取一些财政、税收等手段来促进国内企业对文化产业的投资参与。中国在GATS下对于视听服务的国内补贴未做承诺,这也是一个有利因素。政府还可以通过鼓励建立与促进文化有关的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来提高国民对文化的认识,带动文化投资。
在对维持文化传统最重视的法国、加拿大等国,政府在外资文化企业设立时,就对其提供服务的东道国内容所占比例做出硬性规定,还使用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来刺激鼓励文化企业提供东道国内容的服务。例如,法国1989年制定的“无国界电视”指示就制定了播放配额,要求欧洲的电视台必须为欧洲的作品保留绝大部分的播放时间。音像作品播放配额规定40%的时间必须是播放法国作品,另外60%留给其他国家的。制定音像配额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法国视听作品的制作和播放,使法国人看到更多的本土文化产品。加拿大甚至将期刊中的“加拿大内容”与其对加拿大客户的广告服务联系起来,使其不得不将“加拿大内容”维持在一定范围内。这些都是我国在制定相关立法和政策时可以参考和借鉴的。
2、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国文化创造力
文化产业的核心是版权产业,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版权产业而言是相当重要的。版权产业是一个注重创造性内容的产业,只有在对创作者和文化企业享有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周详的保护时,才能激发创作者的创作积极性,源源不断的生产出优秀的文化作品,才能起到鼓励文化企业多为社会提供优秀文化产品的作用。本文认为,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从文化产品的平行进口、广播使用录音制品的付酬制度等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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