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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承诺下如何增强我国文化实力/黄子宜(7)
文化产品的平行进口是指没有获得许可在一国境内销售的经销商,从国外进口在该国已获知识产权人许可销售的文化产品,并在进口国内销售的行为。在许可费用高于从国外进口所需关税、运输等费用时,经销商可以采取这种办法以逃避支付许可费用。但是这样做,通常会损害进口国内已经获得独占许可的经销商的利益。目前中国法律中只有《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中有禁止平行进口的规定,为了保护在国内已获得独占许可的出版发行商的利益,我国宜在进行《著作权法》、《商标法》的修订时,加入对平行进口的规定。
在现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对于知识产权网络侵权的规定也应开始体现在我国的立法当中,例如对于在网上转载、阅读、收听和下载书刊、视听产品的许可和付费问题。国务院将在年内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是解决这方面问题的一个良好开端,后期仍需要更多的立法对此进行进一步规范,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激发全民的创造热情。
此外,对于广播机构使用录音制品的付费制度,我国现有《著作权法》中虽有规定,但对何时如何付费缺乏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规定,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建议在修订《著作权法》及其实施细则时参照对期刊杂志使用稿件的处理,就付费的细节做出具体规定。
不法盗版分子在中国活动猖獗,仅2004年,全国文化市场稽查管理部门就查缴各类违法音像制品1.54亿张(盘)。大量盗版的存在不仅通过非法引进复制了国外书刊、视听产品,损害了授权销售者的利益,并且由于盗版产品没有经过检查,其内容无法保证,容易误导消费者的价值、人生观。因此我国必须加大对盗版的打击力度,保证我国文化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最后,对于国内企业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现状,我国要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鼓励协助它们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利益。最近,对日本网游企业在中国抢注四大名著作为游戏商标,中国国内动漫游戏界居然“集体失声”就是一个典型表现。一旦外国企业完成了在中国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布局,那么不但中国自己的企业将在这些领域被清场,而且国外企业还可以利用其独占优势来向中国大量输入其价值观,甚至进行反华宣传,日本游戏《都督的决断III》就是一例。
3、 在WTO今后的谈判中我国应采取的策略
中国为了争取早日加入WTO时,在服务贸易承诺中做出了不少让步,在很多领域包括文化领域进一步开放的空间有限。而现在中国作为WTO新成员,我国在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中应该争取在这些领域少做甚至不做新的承诺。总的来看,我国在分销部门发展较滞后,我国要采取守的策略,而旅游、教育和娱乐服务上,我国处于攻守平衡的状态,而与自然人移动相关的社会服务部门,我国则要争取其他成员的进一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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