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黄子宜(6)
(二) 建立相关的程序性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真正建立,还有赖于建立与之配套的程序,才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排除非法证据,主要可以在两个环节进行:
一是审查起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规则》也规定了检查机关不能在上述非法言词证据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这样看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另一方面从履行职责和保证起诉的质量出发,应该主动排除非法证据。但是这种主动排除模式忽视了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的角色决定了其可能不顾证据的非法性而仍将其作为起诉证据使用。因此,应该发扬程序参与原则,使辩护人充分参与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而要实现此目标,方法之一是建立类似于民事诉讼中审前证据交换的制度,允许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检察机关向其展示证据,没有展示的证据不得在法庭上使用。证据展示应该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对辩护人有异议的证据,应提交法官决定。当然为了避免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意见,审前证据展示的主持法官不能是审判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对证据合法性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庭审阶段向合议庭要求复议一次。
二是审判程序中。现行法律法规对在审判阶段是否必须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可否依职权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都没有明确规定。对此问题,本文已有所论述,即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一方可以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并应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法院也可主动对其认为可以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加以调查,并要求控方进行证明。另外,为了防止法官随意驳回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还应建立非法排除规则的救济机制,允许以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为由上诉和启动再审程序,以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最后要指出的是,对部分非法证据采取裁量排除,必然对我国法官的素质提出相当高的要求。首先,法官必须意识到自己在审判中的角色,做到公正、独立,不应该有偏袒或帮助追诉犯罪嫌疑人的倾向,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权衡各种因素来做出是否排除的决定。其次,法官要注意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法律素养,才能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做出尽可能公正的判决。因此,这也是一个需要不断磨合的过程,需要我们不断努力。
参考文献
陈光中:《改革、完善刑事证据法若干问题之思考》(代序言),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