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房地产特殊财产权的执行/黄奕新(10)
参见杨与龄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7页。
参见台民(1999修)685、德民725、中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
不一定是向执行法院。此种诉讼的性质如何,值得探讨,限于篇幅,本文不作论述。下文“异议之诉”亦同。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2款。
如,乙国企提供划拨地,可能因拆迁需要安置其职工,安置费用或房屋本应由乙国企自行解决,但为了维护稳定,可能要变通将这部分费用或房屋优先、实际给付职工。此外,如工程尚未完工,为确保工程续建完工,本着互谅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开发商、建筑商甚至其他人的部分无法定优先权的利益,得予优先考虑。
德国采查封优先主义。现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1款也有类似规定。但中执草考虑到现行破产制度未发挥其应有功能,为保证实质公平,已转采平等受偿主义。参见黄松有:《关于民事执行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http://rm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74162,2004-09-15/2006-05-22。
(作者单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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