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危机及其解决之道/王瑜(7)
2、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又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在未经专利权持有人许可的情形下,将在一国市场经专利权持有人本人或经其许可合法销售的专利产品进口至另一国销售的行为。相对于完全合法的白色和完全违法的黑色的中间状态。[12]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之2的规定,“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所获得的专利权相互无关”,因此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依赖于进口国对专利权所采取的权利穷竭原则。在这一问题上,由于各国的利益冲突,迄今为止尚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权利穷竭原则对专利权持有人就首次销售后的产品进行控制的权利施加了限制,其原理在于专利权持有人通过首次销售其产品而获得了报酬,因此他没有权利控制已经投放市场的产品的使用或转售,亦即专利权持有人的权利已经“穷竭”。在经济理论上,允许平行进口可防止持有人在区域或国际范围内分割市场或实行价格歧视。目前世界各国就专利权的权利穷竭所采取的原则各不相同,主要包括三种类别,即国内穷竭、区域穷竭和国家穷竭。
平行进口能产生的经济动因是同一产品在两个不同地域的市场上存在价格差异,平行进口商在最理想状态——即他能够获得无限供应的货源的情况下,当其支出了运输费用、关税、港口费用、分销费用、国内销售税和汇率差别后,仍能获益,平行进口就会发生。在一次平行进出口活动中,平行进口商往往能从中获益。而且由于商业竞争因素存在,可能会有多个经销商参与平行进口,长期下来,对于设定差别价格的跨国公司来说,其本来利益最大化的部署就会因此而落空。无论如何,从经济学角度来看,为了能解决正在发生的平行进口及相关问题,在TRIPs框架谈判,是一个符合双方利益的选择。
平行进口是一个知识产权的问题,但是一旦牵涉到药品的问题时,它就包含了更多知识产权以外的思考问题的角度。对于一个国家政府来说,可能平行进口并不会作为一种僵化的教条在药品可及性问题上使用,更多的时候,平行进口应该被看作一种谈判时施压的策略,这样在药品价格、可及性和药品质量上达成的妥协,从社会整体利益上来讲可能更值得称道。[13]
3、政策扶持与措施激励
药品知识产权予以保护和限制,是在公共利益和医学技术发展,发明人、制药公司利益之间寻求并达成的一种平衡。从某种意义上说,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就是在发展中不断地寻求患者利益与知识产权人利益之间的“平衡点”。不同发展时期的“平衡点”可能有所不同,因此《美国罕见病药物法》中关于鼓励研发针对罕见病的一些措施值得借鉴,可以用一种“罕见病药物式”的法律和政策模式来刺激在研发针对第三世界国家急需的那些药物方面的更多的R&D投入。因此政策鼓励和经济激励应该成为鼓励研究和开发传染病药物的除了知识产权之外的一个主要方式。[14]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