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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对民事预审制度的预想和期待/黄子宜(5)
第三、级别管辖上产生的我国关于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不够具体明确。各高级法院虽然对本辖区内的经济案件级别管辖的标准进行了细致规定,但毕竟只是法院内部的制度,其公开性和统一性都无法与民事诉讼法相比。在涉及到外地当事人的案件时,往往并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第四、我国民诉法第52 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有权提起反诉。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可以增加诉讼请求,但“变更”也包含着“增加”的意思,当事人或法院可以将增加理解为变更。该条文既没有规定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和程序,也没有考虑变更诉讼请求后对级别管辖的影响。此外,被告提起反诉,第三人提起诉讼形成的诉的合并情况,都可能使争议的标的额增加,超出原审理法院的级别管辖权限。对于这些情况如何处理,德、日等国的民事诉讼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我国民诉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这些问题。于是,有些当事人和法院就利用这些空隙,采取分割诉讼请求的办法,来达到“选择”管辖法院的目的。
最后是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诉讼是否适用默示管辖或应诉管辖未作明确与否,一些法院利用被告不及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这一点,审理不应该管辖的案件。

三、矫正——专门的民事预审庭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造成民事诉讼中管辖争议现象的原因是非常复杂和深刻的。但通过完善民事诉讼法,仍然能够在相当程度上遏制和减少管辖混乱现象。建立专门的民事预审庭是一个可行的方案。
3-1 机构设置:
1)撤消各基层法院民事立案权;
2)以中级法院的立案庭为基础,成立专门的立案—预审法庭,统一受理本辖区内的全部民事诉讼的立案,预审,并确定案件的最终最适宜的审判法庭。此为预审庭的初级机构设置;
3)改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为巡回立案预审庭;受理本辖区内和本级别管辖内第一审的立案、预审及处理上诉案件的立案及预审。
4)改最高人民法院的立案庭为立案预审庭,负责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立案和预审;处理由高等法院为第一审的民事案件的诉讼案件的上诉案件的立案和预审,并对全国的立案和预审工作进行指导。
3-2 各级立案——预审机构的职能分配
1)立案——预审内容:
1、对民事案件的基本信息登记;
2、对案件中的整体诉讼请求进行评估。首先评估掉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其他损失”等到底可能有多少,还有没有追加的诉讼请求,追加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数额是多少等等,在确定了这些基本信息后,综合案情考虑确定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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