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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对民事预审制度的预想和期待/黄子宜(6)
这里应该指出:在德国、日本等等设置了级别管辖的国家中,针对划分管辖标准,多数国家以涉案金额为基本标准,而我国则指出需要参照案情决定,“案件的难易程度并不决定于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而要受诸多因素的制约,比如案件的性质、案情繁简、社会的影响等,都制约着整个案件,都不能以一定的数额加以衡量”。[3]这样的认识的确有其合理性,但问题是在确定管辖过程中,将案件性质、简繁程度和影响大小综合考虑缺乏操作性和明确的判断指标。使管辖的确定具有相对强大的弹性,正因为如此,需要将受案最多的初级和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审理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的立案—预审庭统一考虑和安排审判。
3、预审。确定本案的基本案情,辨析其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确定最合理的地域管辖。同时,该庭还可以在预审中一并完成证据的收集和质证。
4、高一级的巡回立案——预审庭,其职能主要增加了对基层立案——预审庭确定的管辖异议的进行处理。
3-3 设置的理由
这样设置的主要变化有如下几点
1) 民事立案—预审的专业化
现行的立案庭统一对法院的所有案件进行处理,但是民事案件的管辖作为管辖中情况相对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更加复杂,民事诉讼的管辖确定可能需要对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初步的分析,而现行的立案庭不能很好完成这样的专业性工作。所以,对管辖的确定需要专门的人员予以分析,进行综合考量,才可能体现我国立法中的本意。因此,在我国现在的情况下,民事立案的独立是最佳选择。同时,在立案时就可以对民事诉讼的证据进行初步的审核,也有利于民事诉讼进程的快速进行。

2)立案权置于较高的法院体系中
管辖不是不重要,相反,管辖可能是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原告最希望看到的事情就是在本区的基层法院管辖。基层法院的民事立案权撤消后,提高了立案的级别,有利于在一个地区内统一确定管辖的尺度。同时,管辖异议的上诉通过巡回的民事立案—预审庭完成,能在一定程度上抵制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这里有一个诉讼成本考虑,将立案权配属到较高的法院体系中后,整体的诉讼成本可能会增加,但是,这样的配制将会使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不正常诉讼结果的原告成本更快增加,权衡之下,总体来开,这样的配制体系对于防止司法腐败和社会整体运行成本的降低是有利的。
将立案权配制到较高法院体系中后,在管辖异议的上诉中,审理法院是一个巡回机构,这种情况下,地方保护主义趋势可以在最大范围内得到控制,另一方面,在高级别的法院中,来自当事人的干扰将减少很多,有利于法官在独立、中立的环境中作出正确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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