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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完善---对民事预审制度的预想和期待/黄子宜(8)
3、 对故意违反管辖规定非法受理案件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否定性规定
管辖权的缺陷是否会导致已作出的一审判决失去效力,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法理论和立法作了不同的回答。一般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认为管辖权的缺陷不会影响一审法院已作出的判决的效力。它们认为“管辖之规定,乃系法院互相间事物分配之事项,不论由何一法院裁判,均适用相同之法律,就理论上言,裁判结果应无不同”,[4 ] 再加上就管辖权已经设置了一些救济程序(如管辖权异议、应诉管辖等) ,所以对上述问题持否定的态度。例如,德国《民事诉讼法》不允许当事人以一审法院土地管辖错误为由提起控诉(第512 条) 。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则把违反管辖规定分为违反任意管辖和违反专属管辖,对前者不允许当事人以此为由提出撤销判决的请求(第381 条) 。但也有相反的观点和做法,美国的观点是典型的。在美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特别重要的问题之一, “管辖权问题在美国民事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管辖权的问题是诉讼能否成立的问题,而且管辖权与送达、请求适格、假扣押等直接有关。如果法院对所审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则法院判决无效,当事人有权以违反宪法修正案第14 条正当程序为理由向最高法院上诉”。[5]日本民事诉讼法对违反专属管辖的,也允许当事人对判决提出控诉和上告。
鉴于此,有必要将故意违反管辖规定非法受理案件的行为作为撤销一审裁判和生效裁判的法定情形。不管实体判决是否正确,只要当事人提出了确实的理由,证明一审或原审法院的管辖权存在缺陷,二审或再审法院查明了原审法院确实故意违反了管辖规定,就应当以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为理由撤销原判决或调解协议。


注释:
[1] 在一篇美国诉讼中的专利是否有效的论文中,作者指出:(美国)上诉审法院在二审过程中,首先考虑的就是双方是不是尽了最大努力,以及是否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其中,一审法院与原告的关系,如是否在地域上相近,原告是否频频向该法院就同一专利起诉等等作为重点的考量因素。该论文载《知识产权论文集》卷2。由此可见,管辖关系实际对审判结果的影响是很大的。
[2] 产品售后服务外包的方式很多,为了方便从诉讼角度研究管辖问题不至于披露商业秘密,这里将各种模式抽象化。具体的情况,可以进一步检索公开的资料。
[3] 柴发邦. 《民事诉讼法学新编》 北京: 法律出版社, 1992. P129
[4] 杨建华. 《民事诉讼法问题研析》台北:三民书局, 1987. P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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