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合同纠纷:尴尬、成因及对策/韦群林(6)
所以,律师代理合同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根本,是贯彻其后代理合同解释、履行、中止、终止以及纠纷处理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遗传基因”,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律师事务所,订立代理合同不可不慎。
2、最大善意、诚信地履行代理合同
律师订立了合同,即背负了当事人实现权利的重担,应该本着最大善意与诚信,积极履行合同,而不是“糊差使”,甚至与当事人进行“精明”而不高明的推脱工作和责任方面的“博弈”??至少在当事人积极履行交纳律师费用、配合律师开展代理工作等主要义务时如此。
按常理来讲,律师肯定应该比当事人懂得法律及如何运用法律,实现当事人的委托目标。这就意味着完成相关法律事务过程中律师的主导性与主动性。在律师与当事人同时都应该想到、做到(至于诸如前去交纳诉讼费、或类似的纯事务性差使当然没有必要浪费律师的宝贵时间)的东西,应该由律师而不是当事人想到、做到。
换句话说,律师在代理过程中不能只求“事情办不好,又不能怪律师”这样的“最小值履行”,而应该追求“律师尽最大努力,换了其他资深律师来也只能如此”这样的“最大值履行”。
有这样的一个例子可以说明“最小值履行”与“最大值履行”之别。委托人因其子刑事二审辩护,委托律师办理并及时支付了律师费用。后当事人(被羁押)没有提交上诉状,案件根本没有进入二审,律师事务所也同意退费。但委托人以律师不履行二审辩护合同、误了当事人上诉大事为由投诉律师。
如果是作为“最小值履行”,律师似乎可以等待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进入二审程序后进行会见、阅卷、出庭辩护(或书面提出辩护意见,因为刑事二审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等“二审辩护工作”,而没有进入二审,大不了退费了事,反正律师能够找到一套推卸责任、且似乎在法律上还能自圆其说的理由。这就是“最小值履行”。当然“最小值履行”也带来律师事务所的“履行最小值”--起码是退费。
但是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二审辩护律师是否应该启动“二审辩护工作”,即代为撰写并提交刑事上诉状?难道受托“看门”仅仅看好了大门本身(中国民间笑话中猪八戒就是这样做的)就行了吗?事实上,没有任何法律禁止二审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并撰写、提交上诉状,并且这种会见、提交行为正是实现委托人合同订立目的??通过二审辩护、实现刑事诉讼公正所必不可缺的工作步骤;当事人(及一审辩护律师)或委托人可能疏忽该工作步骤,而换一个更加勤勉谨慎的律师一般不会疏忽这一工作步骤,等等。如此,出于“最大值履行”,律师应当会见被告人并撰写、提交上诉状,启动二审程序,为后面的“二审辩护工作”铺平道路,同时也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履行最大值”??律师费及良好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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