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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被蚕食的领地--对中国律师业务空间受挤压现状的忧思/韦群林(5)

  (四)法律漏洞性蚕食

  就是法律咨询公司或其他法律咨询服务,如法学专家的法律咨询服务。表面上看来,似乎“法无禁止即授权”,既然律师法没有禁止法律咨询业务,那么,开设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法律咨询公司并无不妥。这里存在一个法律漏洞问题,即中国法律法规没有严格禁止非律师从事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但是,应该注意到的是,法律服务不同于一般服务,实行执业准入与行政许可为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管理方法,也是国家法治及法制统一所需,任意可以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将使律师法第25条的绝大部分规定显得毫无意义,破坏法律向现实的转化。至于法学专家专为正在审理的案件“论证”,律师再拿此种论证意见书说服、借法学名人“打压”司法官员,既作践了律师(律师本来就是法律实践方面的专家,如需要法理上的支持尽可援引已经存在的观点即可,私下就案件请教专家也无妨。但如让当事人再花钱召开“论证会”,恰恰说明律师对自己观点的底气不足),又作践了法学专家(法学家是客观研究法律的研究者,而并非披“专家”之外衣,当律师之帮手,分代理、诉讼之份额,掠当事人之费用,坏“司法独立”之基础)。

  笔者同时也注意到,不仅仅法律咨询公司,就是一般的“经济咨询公司”,居然也在代理诉讼案件,甚至到最高人民法院出庭代理。可见面对法律漏洞,有关行政部门如工商行政部门,不应采取利用、扩大的管理办法,否则法律漏洞性蚕食将会越来越大。

  四、对中国律师业务被蚕食的忧思

  从历史渊源来说,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并非我国“古已有之”的国粹,而是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对于我国而言,律师制度完全是“泊来品”,完全是法制近代化与现代化过程中移植过来的产物。无论是晚清的封建社会,民国时期的资产阶级独裁社会,还是改革开放前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也许是经济制度、政治体制、社会基础与文化观念等方面的原因,我国社会天然缺乏对律师及律师制度的亲和力,律师业得以植根成长的土壤难称肥沃,西方有关律师应有的法理地位与我国律师实有的现实地位形成强烈的反差,随着社会的发展甚至动荡,在制度和理念上,我国律师似乎根基难定,身似浮萍,大有被边缘化的危险。而业务空间的遭挤压和业务份额的被蚕食,又加剧了这种边缘化,使得律师业务不再专为律师所有,而是“人人得而食之”的“唐僧肉”。

  《中国律师》主编刘桂明先生在论述中国律师业面临的难题时指出,面队人数众多遍及城乡的法律服务所和眼前境外律师机构驻华办事处的监管不力问题,中国律师业的市场秩序“既要安内,又要攘外”;“业务开拓单靠政府推动,还有多大的潜力?而仅仅依靠个人,那又有多大空间和多少前途?这不能不让我们居安思危,夜不能寐”,流露出强烈的忧患意识。 的确,撇开其他的难题不谈,就是仅仅从律师业务领地被体制性、违法性、腐败性和法律漏洞性蚕食的现状来看,反“蚕食”的“安内”及“攘外”工作十分艰巨,中国律师业务发展空间与业务发展前景不容过分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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